论文摘要
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它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中国企业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对中国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而言,要把公司发展好,首要的是要把公司治理好,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建立和完善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是妥善处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持经营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的有效途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企业广泛实施,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上个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和企业界开始探讨这种激励机制并付诸实施,近年来,理论界不乏关于如何设计、改进和推广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著述。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效果还不理想。导致股权激励机制效果不佳的原因较多,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是个重要的原因。对企业中的哪些对象进行激励才是最优的呢?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激励作用呢?这就是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问题。本文根据有关理论,就股权激励对象谈些看法。据笔者查阅的文献来看,现有的关于股权激励的文章大多数是针对股权激励制度来谈,或是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国公司治理对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问题都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本文试图从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角度来探讨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的途径,以期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为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恢复投资者信心探索一种可行的方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正式发布, 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激励对象的选择方面,两者共同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把独立董事排除在外。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监事也可以作为激励对象,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却认为监事不能列入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文就此针对监事能不能列入激励对象范围进行了探讨分析。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其激励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核批准的21家上市公司,因为其资料是公开的,数据容易收集。本文研究中主要是将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相结合。股权激励效应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一是横向比较,即实施股权激励后,将公司的业绩与同时期其它公司相比较,看看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相比,业绩是否有显著的变化,是正面变化还是负面变化;二是纵向比较,即将公司前后各项业绩比较,对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前后业绩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有显著变化,从而判断股权激励效应的大小。本文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效应的形成机理进行了推导,再对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然后运用查找的数据,对激励对象选择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和合理性探讨,最后是总结,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根据上述思路,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指出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第二部分为理论研究部分,该部分论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人力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分配理论和风险理论、契约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良性循环假设:股票期权提供激励——经营者更积极地工作——企业业绩上升——企业股价上扬——股票期权提供激励。进而讨论了股权激励的运行机理。第三部分为统计分析部分,该部分从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入手,分析上市公司对不同对象选择实行股权激励、不同的激励组合对上市公司业绩带来的影响。根据样本资料统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实施激励,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趋势。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的公司占了总样本的大多数(71.43%);只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而把监事排除在外的公司很少,只占了总样本的9.52%;只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而把董事和监事都排除在外的占总样本的19.05%;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激励的公司也比较多,占了总样本的61.91%。从统计结果发现,实施股权激励对制造业企业的业绩是有一定的正面影响的,业绩有了提升。激励对象只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组合,会给公司业绩带来负面影响。第四部分为合理性探讨部分,由于第三部分仅针对激励组合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进行了分析,但具体到每个激励对象,是否应该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是否可行,是否合理,在第三部分均未提到。于是在第四部分,分别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统计分析、探讨。笔者认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是可行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独立董事应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独立董事的本质虽然是企业的经理人,但是他并没有真正掌握剩余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不宜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当将来独立董事逐渐成为董事会中的简单多数乃至绝人多数时,独立董事应该被当作经理人来激励,否则会影响企业的业绩,降低股东价值。对于监事的激励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因为股票价格是公司绩效的一个表达方式,那么给予监事股权激励就相当于把对他们的激励与公司绩效挂钩了,本文已经论述了不应把监事的激励与公司绩效挂钩,因而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给予他们股权方面的激励,不应把监事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对监事可以实施薪酬激励,以其工作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非公司绩效。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及其知识资本完全融入了企业价值及其增值的创造过程,成为与财务资本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实质性资本要素。应将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纳入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这样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业绩水平。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健全监事薪酬激励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选择问题,其主要贡献在于,一是虽然关于股权激励的文章非常多,据笔者查阅的文献来看,大多针对股权激励制度和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来讨论。本文入手点比较新颖,针对股权激励的对象选择进行探讨,这样的研究角度目前还很少。二是依据本文前面部分的探讨,针对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问题以及激励问题提出了比较可行的建议。由于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截止到2006年年末,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其激励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核批准的21家上市公司。样本公司偏少,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时间较短,这两个问题制约了本文研究所需的数据不足。为了弥补这个缺失,笔者在部分数据搜集中选用的是2006年年末沪深两市1434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在研究方法上,也分别采用了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的比较和同一时期不同公司的比较。还通过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不同组合,对样本公司的业绩进行了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