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确定论文-鲁俊华

损害确定论文-鲁俊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损害确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修复费用,较小原则,市场价值,环境恢复

损害确定论文文献综述

鲁俊华[1](2019)在《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实践案例反映出同类案件损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问题,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较小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倾向。市场价值法不能实现对环境资源损害的完全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应为环境损害赔偿的首要方法 ;成本效益原则不是确定恢复方案的唯一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保证诉讼请求能够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2期)

李勋[2](2019)在《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确定及承担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由于我国立法中不存在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高空抛物损害根据不同理由做出了相异判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意味着高空抛物损害从此有了明文法律依据,关于高空抛物损害的法律空白得到了弥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八十七条的解读中可以得知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念为救济受害人权利、合理分散损失、保护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倾向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不顾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第八十七条以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划为强者,而把受害人划为弱者,使众多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一些观点主张第八十七条体现了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利于保护公共安全,能够激励建筑物使用人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为了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建筑物使用人进行集体归责,导致了第八十七条独特的规范结构。第八十七条的规范结构与其他侵权责任规则具有很大区别,解释第八十七条不能停留在文义层面上,应当结合对立法进程、规范逻辑等要素的分析。第八十七条中对责任性质使用“给予补偿”的表述,但是从第八十七条的规范设计与立法进程中可以分析出责任性质实际是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第八十七条不适用既有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是通过推定加害人进行归责,也有人称之为行为推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解释与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过程中,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经常遇到难题。法官应当在准确理解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与规范结构的基础上,考虑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效率,探求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对于如何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则,存在公法救济,社会救济、保险救济等建议。该几种方案虽然有助于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无法在查明真相、预防损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最佳的完善途径是加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科以责任,从而激励管理人采取预防措施,使第八十七条发挥惩戒、救济、预防等多重功能。(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陈中山[3](2019)在《证据披露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被诉侵权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而有关计算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其持有或控制的情况下,权利人已经尽力提交计算侵权获利初步证据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法院可以综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杨方程[4](2018)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路径探析——以完善诉讼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科学、规范、有效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利于较好解决"类案不类判"甚至"同案不同判"的难题,同时,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本文着力从司法实务层面,从方法论的角度,以完善诉讼程序的架构为着力点,提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和路径。(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吕铭[5](2018)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知识时代的快速到来,知识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大量出现,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最为频繁。在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中探讨的热点话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关乎着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公众申请专利、行使专利权的积极性。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此规定的较为宏观,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适用,因此当前仍有必要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展开全面、深入研究。本文从专利侵权相关的理论入手,研究当前国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全面考察当前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赔偿数据确定的具体案例,梳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其中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提升目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科学性,在更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12-01)

詹启智,张旺[6](2018)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下,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都有了极大的提升。据统计,在2017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数量达到了138.2万件,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14.2%,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数量超过40万件,比2016年增长了12.5%。发明专利审查平均周期保持稳定在22个月。与此同时,专利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在2017年中,我国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6.7万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亿元。此外,还有为数巨大的(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8年24期)

张茹[7](2018)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存在不同,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我国相关法律对反向混淆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反向混淆理论已经得到我国部分法院的接受和认可,将“反向混淆”写入判决书中。然而法院判决时对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也没有因其特殊性予以区别计算,而是直接按照正向混淆的赔偿计算方式予以判决,导致反向混淆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反向混淆基本理论、法院判决反向混淆案件参考的损害赔偿因素、适用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从引起巨大争议的“New Balance”商标案件入手,说明反向混淆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反向混淆的涵义、非正当性、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等,说明为什么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反向混淆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区别对待。其次介绍中美法院判决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同计算方式,分析两国法院判决反向混淆赔偿案件适用的不同参考因素。最后根据研究的中美两国法院的典型案例,提出在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如何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建议,如正确认识侵权所获利润的赔偿方式、使用纠正性广告费用和惩罚性赔偿以及许可使用费等,而这些建议参考因素包括:商标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和商标权人自身经营状况等。(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7)

徐卓斌[8](2018)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审理中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该法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经营者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30)

蒋筱熙[9](2018)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其市场价值变动的客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权利人无法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提供准确的数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局限性时,知识产权权利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变动而波动的客观性,应当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虑。在立法精神框架内,根据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方式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的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03)

贺月[10](2018)在《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国家重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企业甚至个人试图借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广自身品牌。同时,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进程使得专利技术的保护步上了新的台阶。标准与专利技术的融合是大势所趋,一般专利“升级”为标准必要专利。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兼具标准的公共性和专利的私益性,在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过程中,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成为了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遭受侵权时,作为救济手段之一的侵权损害赔偿,既要做到警戒标准实施者擅自利用或使用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又要做到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合适的确定标准是尤为重要的。本文试图基于对现有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典型司法案件探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给出一个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的初步的合理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和特征,界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和本质,为后续问题的提出与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标准必要专利下权利人处于谈判优势地位,而标准实施者众多,以及非专利实施体的存在和标准必要专利迭加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所表现出的困境。第叁部分紧接着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包括专利的私权性和标准的公共性之间的属性冲突、权利人权利行使受限和实施者许可寻求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侵权损害赔偿本质内涵的强化、权利人和实施者利益的高平衡度,对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行着重探讨与分析。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分析典型的专利大国美国和日本法院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并与我国法院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在比较分析域内外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限于符合FRAND承诺的范围,并引入比例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贡献度,力求建立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平衡支点。(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5-01)

损害确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由于我国立法中不存在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高空抛物损害根据不同理由做出了相异判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意味着高空抛物损害从此有了明文法律依据,关于高空抛物损害的法律空白得到了弥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八十七条的解读中可以得知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念为救济受害人权利、合理分散损失、保护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倾向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不顾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第八十七条以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划为强者,而把受害人划为弱者,使众多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一些观点主张第八十七条体现了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利于保护公共安全,能够激励建筑物使用人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为了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建筑物使用人进行集体归责,导致了第八十七条独特的规范结构。第八十七条的规范结构与其他侵权责任规则具有很大区别,解释第八十七条不能停留在文义层面上,应当结合对立法进程、规范逻辑等要素的分析。第八十七条中对责任性质使用“给予补偿”的表述,但是从第八十七条的规范设计与立法进程中可以分析出责任性质实际是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第八十七条不适用既有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是通过推定加害人进行归责,也有人称之为行为推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解释与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过程中,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经常遇到难题。法官应当在准确理解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理念与规范结构的基础上,考虑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效率,探求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对于如何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则,存在公法救济,社会救济、保险救济等建议。该几种方案虽然有助于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无法在查明真相、预防损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最佳的完善途径是加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科以责任,从而激励管理人采取预防措施,使第八十七条发挥惩戒、救济、预防等多重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损害确定论文参考文献

[1].鲁俊华.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反思[J].中国检察官.2019

[2].李勋.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确定及承担方式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3].陈中山.证据披露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9

[4].杨方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路径探析——以完善诉讼程序为视角[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吕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研究[D].湘潭大学.2018

[6].詹启智,张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J].河南科技.2018

[7].张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D].北京化工大学.2018

[8].徐卓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8

[9].蒋筱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其市场价值变动的客观性[N].人民法院报.2018

[10].贺月.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D].重庆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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