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是指除了劳动关系中的给付义务之外,随着劳动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能更好的实现劳动合同、维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学术界至今对附随义务的性质还有争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附随义务法定化也是当今法律界对附随义务立法的一个趋势,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具体表现形式,因此附随义务也应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由附随义务不确定性的特点决定,各国对劳动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的分类有很大的不同,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构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对劳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构建中,笔者建议在总则中对附随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重视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顺应附随义务法定化这一趋势,同时将附随义务列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义务履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还应当尽量详细的列举附随义务,加强附随义务履行的保障,加重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可以统一附随义务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