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成本低廉、程序简便、又有利于缓解诉讼压力、建立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等优点。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制度衔接,形成诉讼内外纠纷调解机制的功能互补,将有利于缓解诉讼压力,拓宽公民解决纠纷的渠道,回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求。本文写作的主线是: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功能互补为前设对三者的制度衔接进行论证,并对厦门和上海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归纳,从而为制度衔接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分五个部分对制度衔接进行论证说明:第一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基本情况。这一章首先介绍了调解制度的由来和价值;其次,介绍三种调解的发展现状和相互关系,并总结出三者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说明如果能建立制度衔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和互动,将有利于发挥诉讼内外调解机制的作用,便于公民解决纠纷。第二章,三种调解进行制度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章先从社会条件分析必要性,说明建立三者的制度衔接是适应社会纠纷发展形势,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法治理念发展的需要。然后从理论上分析可能性,首先分析制度衔接的基础在于三者存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接着从权利保障和司法救济以及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说明三者建立制度衔接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三章,从地方探索的得失看制度衔接。这章分别介绍厦门和上海的实践情况,分析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从而总结出制度衔接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章,实现制度衔接的具体建议。首先,阐明制度衔接的应有之义。其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应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执行力;明确司法审查的具体范围。第三,在工作制度层面,要提高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质量,法院要从程序设置、机制创新入手,促进三者在制度上的衔接。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总结:只有建立三种调解的制度衔接,才能真正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有效解决纠纷,从而拓宽公民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