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明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行政监察法制从历史渊源上来讲,是沿着两条主线对前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继承和发展的,且较前代多有创新。首先,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撤销了谏官制度,创建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除此之外,明代在地方行政监察制度中,除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外,还创设了督抚制度,这对清代的监察制度有非常大的影响。明代的监察客体和监察内容也相当广泛,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私行为,甚至思想活动、心理状态都成为了被监察的对象。明代台谏职能的进一步合并,御史主弹劾,同时拥有一定的谏诤权力。同样,给事中也是主封驳、同时拥有纠劾的权力。监察官员的监察权之广泛,乃历代难见。但是,明代对监察官的权力和权威管理得很严格,制定了一套非常完善的保障系统,使监察官的监察权力及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障。为了使监察官的监察权力及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障,明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察人员包括铨选、考核、升黜等人事管理制度在内的保障制度,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等监察权的制约制度,并加强了对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的刑事处罚。从明代行政监察法制的性质上来讲,明代的行政监察法制与历代相同,都是为了古代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其主要职能在于整饬吏治、去除雍弊、维护封建法制和提高行政效率,最终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实际上,从监察效果上来看,明代的行政监察法制在前期达到了廉正建设的水平,强化了监察队伍自身的廉洁自律性;但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原有的法制逐渐废弛,监察机制也开始衰落甚至趋于瘫痪,配套设施也遭到破坏,监察效果受到严重的影响。明代监察的制度价值在于配合权力结构调整,在明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器调节制衡作用,最终达到维护极端专制皇权的目的。作为一种集几千年监察建设成果于一身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项蕴藏着丰富文化底蕴的优秀遗产,在当代监察制度的建设中无疑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