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有一个有章可循的程序,其在实体上被赋予更强大的权力,而对权力的制约也寻求程序监督。在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立法观念影响下,我国政府行政程序规范立法不完善,许多政府程序性规范混合交织在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强调各种原则、缺乏可考量的标准、配套支持,’其可操作性较弱,致使一些行政行为仍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然成为目前政府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其对我国建立健全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这部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为将来的全国性行政程序立法铺平了道路,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经验,所以社会各界好评如潮。但这部规定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凸显出缺陷与不足。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程序性”这一角度出发,综合多种研究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它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程序性的缺陷与不足,并从程序性的密度和韧度研究角度出发分析其缺陷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一,加强程序的权威性建设;二,完善程序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