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犯罪领域中,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等有计划、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已经逐渐在呈上升趋势,由于犯罪手段的日益成熟以及隐蔽性不断增强,如何获取关键的犯罪证据是我们在侦查起诉阶段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应该沿用世界各国先进的侦查方法和侦查手段。在这其中,在主要犯罪嫌疑人之外,还存在着一种边缘人,他们既是犯罪参与人,了解犯罪的真实过程,同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又非常小,因此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往往可以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这种人就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是指在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中为司法机关作证,而被承诺保护其适当法益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控方作证从而得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于具有人权保障思想,程序公正意识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的前提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几年,随着我国有组织隐蔽性犯罪不断增强,在侦查过程中,利用犯罪参与者证明犯罪就显得十分必要。鉴于此,探讨如何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本文先对污点证人等相关概念作了科学性定义,然后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研究了国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推介的可行性和必然性,最后,提出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设构想:即首先在我国建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制度,在作证豁免制度建设的初期,建议采用有限的“罪行豁免”模式,限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的对象范围,对作证豁免的程序启动、申请、批准做了完善性建议,最终落实对污点证人的切实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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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污点证人论文;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论文; 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