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利益衡量 ——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利益衡量 ——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分析

论文摘要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中个人隐私的含义的解释,必须考虑到该条文中的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相关条文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处理方式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必须是该公共利益体现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即人民有权知道政府在做些什么,否则即使有公共利益存在,也可以以个人隐私的存在为由主张不公开。对利益衡量而言,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作为思考问题的背景十分关键。在利益衡量时,应当考虑该案件对普通社会观念的影响。对利益衡量正当化的追求,应当从形式(程序)要素和实质(内容)要素两方面同时展开,而且其重点应当放在形式(程序)上。在以程序要素作为正当性基础的利益衡量过程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进行利益衡量时参照的标准,从而使之与信息的可分割处理原则共同发挥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矛盾关系的有效作用。采用类型化的方式处理隐私权的问题,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必然趋势。本文作者依据所收集的资料归纳出四种需要适度限制个人隐私的情形: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公开、房屋档案资料的公开、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公开和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公开四种情形;并归纳出四种必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形:即保护税务资料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个人隐私、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个人隐私和保护行政执法记录中的个人隐私四种情形。

论文目录

  •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1 引言
  • 1.1 提出问题的缘由
  • 1.2 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第23条的必要性
  • 2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解读
  • 2.1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2.1.1 政府信息中个人隐私的内涵
  • 2.1.2 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 2.2 信息公开中限制个人隐私的依据
  • 2.2.1 可克减原则与可分割性原则
  • 2.2.2 信息公开中利益衡量的标准
  • 3 类型化之一:适度限制个人隐私的情形示例
  • 3.1 房屋拆迁补偿结果的公开
  • 3.2 房屋档案资料公开
  • 3.3 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公开
  • 3.4 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公开
  • 4 类型化之二:应当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形示例
  • 4.1 保护税务资料中的个人隐私
  • 4.2 保护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个人隐私
  • 4.3 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个人隐私
  • 4.4 保护行政执法记录中的个人隐私
  • 5 结语
  • 5.1 本文的主要内容
  • 5.2 本文的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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