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相对应而存在。相比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设置的较为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而言,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显得过于粗糙。同时,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一种市场退出制度,又与作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司设立制度相对应而存在。相比较公司设立制度而言,作为市场退出制度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显得过于简单。正是因为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过于简单和粗糙,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实践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因之受损。本文立足于债权人保护的基本维度,重新审视并界定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提出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以债权人保护作为中心的观点。在此观点的指引下,本文分析并检讨了我国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之后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重构也做了一定的探讨。本文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还指出本文分析问题的基点即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正文部分分五章。第一章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还原。本章主要界定了清算、公司清算和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并对公司非破产清算与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进行辨析,为整篇论文设定基本的论证前提和基础。第二章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做了论证。首先,对公司债权人进行界定和分类,涉及四种不同的分类。其次,分析传统民法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局限并阐述公司法提供给债权人保护的各项制度。最后,对公司法层面给予债权人保护的各项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债权人的保护应当放置于中心地位。债权人保护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中心地位要求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设计中应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这是本文的小有创新之处。第三章概要阐述我国现行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其中的体现做了归纳和概括。在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下,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实践反映出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实在令人堪忧。对此,本章也做了简要地分析和评价。第四章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进行检讨。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有关公司解散的问题;第二是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问题;第三是普通清算程序的问题;第四是特别清算程序的问题;第五是违法清算责任体系的问题。第五章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对我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探讨如何进行重构。针对第四章所述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建议,以期加强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重要内容做总结,同时说明本文研究在本领域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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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问题一、清算、公司清算与公司非破产清算二、公司非破产清算与公司解散三、公司非破产清算与公司终止第二章 债权人保护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一、公司债权人的界定和分类二、民法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之处(一) 合同法、担保法对契约债权人提供保护的成本过高(二) 侵权法等法律对非契约债权人提供的是事后保护(三) 民法完全不考虑债权人的社会身份三、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和适用(二) 公司资本的相关制度(三) 公司事务公开的制度(四) 债权人参与公司事务的理论和制度(五) 公司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制度(六) 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及清算的制度四、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定位第三章 我国现行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与债权人的保护一、我国现行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二、债权人保护在我国现行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体现三、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实践中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四、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和实践的简要评价第四章 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检讨一、有关公司解散的问题(一) 行政强制解散公司过于泛滥(二) 利用年检制度恶意解散公司(三) 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律效果未能科学地加以明确(四) 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程序之间未能有效地衔接二、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问题(一) 清算主体和清算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二) 清算人的确定较为混乱(三) 清算人的地位较为模糊(四) 清算人职权的界定较为简单三、普通清算程序的问题(一) 通知与公告的程序过于简单(二) 公司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有待完善(三) 非破产清算开始前公司无效行为认定的欠缺(四) 关于清算期限设置的欠缺四、特别清算程序的问题五、违法清算责任体系的问题(一) 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责任厘定不清(二) 违法清算责任中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过多,民事责任过少且缺乏可操性(三) 课以清算中的公司以法律责任,欠缺科学性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第五章 以债权人保护为中心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重构一、有关公司解散制度的重构(一) 弱化行政强制解散、尊重公司的生存权(二) 降低注销公司的成本、加大违法成本(三) 明确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律效果(四) 确立解散登记并公告的制度二、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重构(一) 明确界定清算主体和清算人(二) 明确清算主体的义务(三) 明确清算人的确定方法、地位和职权三、普通清算程序的重新设置(一) 细化通知与公告的相关规定(二) 完善公司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三) 增设公司非破产清算前无效行为的认定(四) 增设清算期限的规定四、特别清算程序的重新设置(一) 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范围(二) 特别清算程序启动的事由(三) 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申请人(四) 赋予法院明确的权力(五) 设置债权人会议并赋予其适当的权利五、违法清算责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一) 界分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其"可诉性"(二) 清算主体民事责任的建构(三) 清算人民事责任的完善结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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