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过艰苦探索逐步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然而,市场经济的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影响等特性经常产生“市场失灵”,因此,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稳定经济平稳发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主的“政府干预”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的干预方式,其法治化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宏观调控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滞后。因此,在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宏观调控法的构建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先对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的产生进行阐述,通过对宏观调控程序的界定以及流行的两大程序理论进行对比,最后得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更符合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研究和实践的结论;第二章以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为指导,针对宏观调控法的实体困境、程序对规范宏观调控运行的价值以及宏观调控法的程序化倾向等三方面的分析,指出宏观调控法具有实体依附于程序的特性;第三章指出,在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学术研究和法律法规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程序规范忽视的现象,并通过对我国2010-2011年房地产相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分析,进一步证实这种对程序规范的忽视严重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指出我们应该纠正这一偏差,以程序规范为视角对宏观调控法进行研究;第四章为我国宏观调控法程序规范的构建给出了一个可供考量的基本框架。总之,文章以程序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宏观调控法的程序依赖性进行分析,再结合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程序问题的忽视导致宏观调控立法建设的踯躅不前的现状,提出以程序规范为视角,建立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