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法律概念的回答构成了法哲学的发展史,拉兹的重要贡献在于用政治哲学中的权威概念对之予以丰富。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内部争论是现代法哲学的重要一环,所以有必要在该争论的背景下考察拉兹权威命题的提出、所欲解决的问题、面对的困难,以及受到的挑战。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陈述权威命题的理论背景,主要围绕哈特和德沃金之间的争论展开,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威命题在法律实证主义背景下的问题来源。哈特提出社会规则理论,认为作为社会规则的承认规则是法效力的形式来源,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经过德沃金对社会规则的一系列剥离,哈特将社会规则退守到惯习性规则上,将道德安置到承认规则中,由此引发法律实证主义分裂为包容性实证主义和排他性实证主义,后者主张法律的确认排除道德论证。拉兹的目的就是用权威命题捍卫排他性实证主义的立场。第二章正式讨论权威命题。拉兹首先确立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社会命题,进而批驳只包含实效性和制度特性的弱社会命题有可能导致法律的确认要得到道德支持的危险,为此他加入来源这个概念以强化社会命题。来源命题区别于弱社会命题的显著特点是它在鉴别法律的过程中明确排除道德的作用,而来源命题要用权威命题予以支持。权威要放在实践推理中理解,拉兹因此用行动理由分析权威概念,区分了一阶行动理由和二阶行动理由,权威是一种排他性的二阶行动理由。权威的悖论是政治哲学中的理论困境,因此在讨论权威与法律关系之前必须要回答它的正当性问题。权威的悖论在于权威与自主的冲突,拉兹将自主概念转化成理性能力,用服务权威观的概念协调权威和理性能力的关系从而完成权威的正当化。而后我通过分析权威与法律具有相同的必然性特征,正式建立法律与权威的概念联系——法律必然主张正当性权威,并以权威的优位性特征否认法律确认中的道德论证,正面挑战了包容性实证主义的立场。包容性实证主义者从承认规则的道德安置与权威命题相容、质疑权威的排他性特点、权威与法律不存在必然联系三方面展开反驳。第三章分析了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反驳权威命题的效果,我认为他们在接受或默认了拉兹权威正当化的前提下将精力集中在批判权威的本质上,然而他们要么把论证建立在了对拉兹权威理论概念的误解上,要么试图从经验出发质疑逻辑问题,这些反驳并不成功。我进而认为服务权威观是权威命题的核心,并用夏皮罗对服务权威观的认定和区分检视拉兹权威命题存在的不足之处:拉兹的服务权威观是一种中介模式的服务观,它以在行为人和行动理由之间的中介作用完成正当化。这种模式在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下忽视了正当程序的意义,无法保障公民参与,而公民参与是自主能力提升的体现和途径,因此服务权威观并不能解决权威的悖论。最后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