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即能搜寻到它的“身影”。但该制度在我国大陆的法学理论中发展得比较缓慢,至今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和空白。本文采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对不当得利返还利益的范围进行研究。全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中关于利益返还范围的立法不足,认定其中存在着模糊及不合理的方面,从而提出研究该论题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在研究我国不当得利基本理论基础上探讨不当得利制度中返还利益范围的概念定义及分类。第三部分,从不当得利利益返还的客体和方法入手,来确定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范围。论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并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主要分析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范围所涉及的各种因素以及在返还范围确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况。第四部分,本文试图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合理可行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是要取除受领的不正当利益,重要的是不当得利制度的设计没有惩罚的目的,这将对返还利益范围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不当得利受领入主观的善意或者恶意不同而区分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范围的大小,并且善意恶意的判断标准与判断时点应有一个科学的标准。受领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返还范围。不当得利返还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是原物返还,当原物不存在时,适用价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