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研究

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研究

论文摘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面对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以共产党为领导、其他民主党派参与的新中国政府进行了巩固国家秩序、恢复国民经济、稳定人民生活等一系列工作,并随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革。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已经饱受旧中国折磨的广大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保障问题显地尤为重要,也是新中国区别于旧中国的重要标志所在。在此背景下,新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人权立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是破旧立新的,又是承前启后的。它彻底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代之以以马克思、毛泽东人权思想为指导的新的法律体系;它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权约法经验为参考,为新中国以后的人权立法开创了体例。1949—1956新中国人权立法又可分为1949—1953与1954—1956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时代背景不同,制定的人权立法的形式和侧重点也不相同。前一阶段为国民经济恢复阶段,主要包括全国政协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共同纲领》以及专门人权立法,立法重点在于保障生存权、平等权、选举权:后一阶段为社会主义改革阶段,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五四宪法》以及专门人权立法,立法相对较少,内容以对前一阶段权利的更进一步具体保障为主。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过程初步建成了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体系,确定了这一历史阶段所保护的人权内容和范围,为我国公民享受人权保障提供了基础。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具有人权制度建立与人权文化发展不协调、共产党在立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人权立法从属于政治需要、人权立法采取法律保障主义、人权保障主要通过行政而非司法手段等特点。由于其人权立法机关广泛代表公民意志,采用民主性立法程序,所以人权主体、内容广泛,人权保障途径多样化,而且相对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共产党人权立法来说规范性、体系完整性大大提高。但是由于处于建国初期,社会变革巨大,立法指导思想与南京国民政府殊为不同,所以弃用其六法全书体系而重新建立法律体系,这样虽然建立了与当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人权立法体系,但却也导致了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全盘否定,没有借用已有的资产阶级人权立法的有益部分,加上当时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存在的人治与专制集权思想的影响,造成了当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执政党权力不受限制,宪法、法律工具化,人权思想片面化、内容相对少、保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为对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回顾过去人权立法的过程以了解其内容,本文对建国初期人权立法进行了回顾梳理,以期对我国当今人权立法有所裨益。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基础条件
  • (一) 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社会背景
  • 1 、思想背景
  • 2 、政治背景
  • 3 、经济背景
  • 4 、法制背景
  • 5 、国际背景
  • (二) 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理论基础
  • 1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 2 、毛泽东的人权观
  • (三) 社会背景及理论基础对人权立法的作用
  • 1 、积极作用
  • 2 、消极作用
  • 二、1949-1953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 国民经济恢复阶段人权立法条件
  • (二) 共同纲领中的人权规范
  • 1 、有关人权法律条文
  • 2 、人权法律条文之分析
  • (三) 关于各具体人权保障的专门立法
  • 1 、生存权
  • 2 、人格尊严
  • 3 、选举权
  • 4 、结社权
  • 5 、少数民族权利
  • 6 、妇女、儿童、老人权利
  • 7 、救济权
  • (四) 对此阶段人权立法的分析
  • 三、1954—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 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人权立法条件
  • 1、政权建设发展的需要
  • 2 、经济结构的变化及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3 、民众的民主需求与文化水平的提高
  • 4 、斯大林的制宪建议与中共中央的制宪决定
  • 5 、制宪的国际环境
  • (二) 五四宪法中的人权规范
  • 1、宪法的制定
  • 2 、有关人权法律条文
  • 3 、人权法律条文之分析
  • (三) 关于各具体人权保障的专门立法
  • 1、人身自由权、人道权
  • 2 、健康权
  • 3 、社会保障权
  • 4 、救济权
  • (四) 对此阶段人权立法特征的分析
  • 四、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特点
  • (一) 人权制度的建立与人权文化发展不协调
  • (二) 中国共产党在立法过程中起主导地位
  • (三) 人权立法从属于政治需要
  • (四) 人权立法采取法律保护主义
  • (五) 人权保障主要通过行政而非司法手段
  • 五、对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评价
  • (一) 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进步性
  • 1、人权主体的广泛性
  • 2 、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 3 、人权立法规范化、完整化
  • 4 、程序过程民主化
  • 5 、保障途径多样化
  • (二) 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的缺陷
  • 1 、人权立法受传统文化中人治与集权专制思想影响
  • 2 、宪法、法律工具化
  • 3 、人权内涵及其保障制度不完备
  • (三) 1949—1956年新中国人权立法对我国以后人权立法的影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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