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公司资产信用理念已普遍确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已放宽了资合公司出资形式的限制。在我国,随着公司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公司治理效率优先、公司资本自由的理念逐渐确立,2005年10月27日的新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对公司的出资形式予以放宽,对债权出资进行了概括确认。然而,以债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的案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虽逐渐增多,但新公司法只是使债权出资在实际操作中有了立法上的依据,却并未规定债权出资的具体操作规范,这使得人们对债权出资仍是一片茫然。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我国旧、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由固定化到多元化的变化论证了公司的信用基础已基本实现了从资本到资产的转变;接着对各类债权能否作为适格的出资标的物进行了分析进而明确了可作为出资的债权;基于股东以债权出资其实就是债权让与的角度出发,笔者从债权让与的可行性上对债权能否用来出资进行了分析,并且论证了以债权出资就是对债权让与理论的实践;最后,本文阐述了与债权出资相关的一系列安全保障机制,以期防范该类出资形式的风险并最终实现债权出资。可以说,债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与其说是削弱了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如说是提升了公司竞争力,强化了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并最终造福了广大债权人。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债权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这也正是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