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定力被认为是行政行为效力的一个基本方面,即,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都推定为合法并具有拘束力。也就是意味着,一个基于公权力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并具有拘束力。即使对一个违法的、对相对方严重侵害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只能服从。尽管有事后的救济手段,也往往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被“合法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及时的救济。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还应该赋予行政相对方抵抗权(特别是自力救济全)。而现行绝大多数法律部门都规定了公民在面对“即时危害”时应当享有的“即时自救权”,比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权。而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却没有赋予其法律关系当事人之一的行政相对方一定的“即时”自救权,对于即将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相对方只能选择“沉冤待雪”,等待着事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界定”:本章阐述了抵抗权的产生的背景、行政抵抗权产生的法理依据,以及行政抵抗权的定义和本质属性。首先从引言入笔,引出抵抗权的产生的背景,主要是中西方国家的抵抗权产生历史过程,然后分析行政抵抗权产生的法理依据,最后对行政抵抗权进行具体的定义及本质界定。第二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实现及功能”:本章对行政相对方抵抗权的实现条件、实现价值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实现的对象条件,方式条件、意图条件;其次分析了实现的价值,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几个方面而言的。第三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中国实践”:本章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行政相对方抵抗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以及我国当前关于行政相对方抵抗权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介绍目前我国诸多的法律文件对于行政抵抗权的规定,再分析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行政抵抗权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第四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从思想观念层面、立法层面作分析。首先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对于行政主体转变‘行政特权观念’,对于行政相对方增强维权意识;其次从立法层面上,在相关程序法中明确规定抵抗权的基本内容,适用前提、行使方式(参照相关国外立法),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如建立行政相对方滥用抵抗权法律责任制,建立行政主体妨碍抵抗权实现的法律责任制,以及对于相关现行法律制度做适当的修改。相对人行政抵抗权的提出并不是鼓励行政相对人“公然”抵触国家行政权力,从而使国家行政管理无法顺利进行,而是作为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特定的行政行为的侵害的手段之一,也使国家行政管理更加民主化、和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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