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审判机关对无需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实体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罚方法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但其与刑罚一样,也体现了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或者替代措施,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各国所重视。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片面但容易接受教育等特点,故而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应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我国司法实践表明,主要依赖现行刑罚措施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明显局限性,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挽救效果。非刑罚处罚方法因其所具有的教育性、宽容性等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联合国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国际刑法学会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决议》中就指导或建议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优先采取非刑罚处罚措施。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但与一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行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设计存在缺陷,可操作性差,种类较少,不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作用。我国法院系统近几年来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一些新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上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如试行暂缓宣判、社区服务令、监管令等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继续实行。可见,改革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势在必行。改革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可在借鉴国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对现有的几种非刑罚处罚方法进行改造,并增设新的非刑罚处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