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公司经营模式由原来“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达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导致公司股东权力的弱化和董事及董事会权力的不断膨胀,公司董事就像任何其他代理人一样,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均应对公司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董事如果没有对公司承担此种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因此而导致公司有损害的,董事应当对公司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董事和公司之间的权益冲突,强化和规范公司董事义务与责任。然而,同董事的忠实义务相比,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一种较轻的义务,因为,实践证明,如果强加董事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则董事职位的承担将对于董事而言是一种过于沉重的负担,对于公司而言,则不利于调动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本文在分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注意义务方面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通过相应的程序设计,在对待董事注意义务上是可以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目的的,因此完善和规范董事的注意义务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共分四章,具体思路是:先对董事注意义务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然后提出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及不足,对董事注意义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