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论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论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探讨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文章。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标的的解决以当事人争议的行政问题为前提。该问题虽然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却决定着民事案件的最终解决结果。世间万物的存在总有其根源所在,那么对于为何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居高不下也是有其原因的。笔者认为此类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权扩张,民法与行政法的相互渗透,对行政行为的瑕疵有时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发现的。同时由于其在民事诉讼中被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该先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但是另一方面,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而且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使得该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又不能完全按照一般证据对待。对于这一问题到底要如何解决,文章考察了一些域外的经验。其中,英美国家强调审判的自主性,主张在民事审判中可以一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表现则有所不同,法国将行政附属问题分为先决问题和审判前提问题,对此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德国民事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必须中止本案民事诉讼,将有关的先决问题送交行政法院裁判;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沿袭了德国的做法;而日本则采取了一条折中之路,建立了当事人诉讼制度。但两大法系相同之处就是,对于重大瑕疵的行政行为一般都认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判断,否认其效力。纵观我国的立法状况,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出现的此类问题的解释又相互矛盾,于是便造成了实践中的做法五八花门。而这些做法所导致的结果是,案件久拖不决者有之,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者有之。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也尚未达成一致。目前,理论学界共有五种不同的做法,当然都各有利弊。加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又各有其局限性,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理想地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本文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区分了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与在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审查之不同;其次构建了民事诉讼中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一般原则。最后,笔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原则上,民事审判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第二,民事审判庭从证据的角度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重大瑕疵的行政行为和瑕疵隐蔽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庭对于重大瑕疵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宣告它无效。第三,对于瑕疵隐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分情形对待。笔者又将其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庭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但不得宣告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经过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庭应该先中止民事诉讼,将案件移送到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待到行政作出新的处理行为之后,再来恢复民商事案件本身的诉讼。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解决方式时难免会出现考虑有所欠缺的情形,但完善的理论总有起点,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吸引更多的学者、法律专家及立法部门对该问题的共同关注,促进此问题的最终解决。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界说
  • 一、对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不同表述及其特点
  • 二、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类型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必然性及实质
  • 一、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之必然性
  • 二、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实质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域外理论与实践
  • 一、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域外理论与实践
  • 二、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出的初步结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理论与实践
  •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冲突
  • 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解决方案及其评价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模式选择
  • 一、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殊性与一般原则
  • 二、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模式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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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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