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法律方式,以其公正、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自1995年1月1日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仲裁作为民间解决民事和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市场经济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更大程度上是因其公正和高效的特点,在司法活动中越来于越来越显现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越性。同时也正因为仲裁组织的民间性、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次终局的快捷性等特性,导致仲裁在裁决过程中和裁决的结果上都有可能存在违反法律的方面,要保证其公正就必须对其实施监督,这是仲裁的制度价值要求。本文以仲裁制度的价值为中心,认为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构建要以维护、促进仲裁制度的价值为核心,进而提出仲裁的司法监督必须保持适度。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仲裁司法监督的价值。主要介绍了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意义、含义、范围和方式。第二章为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监督。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和瑞典等西方国家仲裁司法监督中的基本做法及干预程度。并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以及国际法律文件有关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规定。第三章为仲裁司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共分为三个部分:司法监督三个发展阶段;我国现行法的一些规定和关于司法监督的部分理论争论。第四章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分析了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从适度原则出发,提出了结束仲裁司法监督内外有别的规定;确立仲裁司法监督的程序规定。自裁管辖原则;取消仲裁司法监督的实体审查;取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和确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对公共秩序做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