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0年5月20日,在江苏省海安县,发生一起酒友猝死索赔案件。四位酒友韩某、周某、戴某和曹某一起饮酒,其中一位共饮者曹某酒后猝死,死者曹某的家属要求另外三位共饮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不过,这三位共饮者认为邀请死者曹某饮酒是出于善意而不愿意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死者的家属能否向共饮的酒友索赔;共饮者应当对醉酒者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共饮者应当按照何种民事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在对该案的基本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将对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思考,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问题: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问题。本文认为,在共同饮酒出现醉酒现象后,醉酒者的生命财产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共饮者应当对醉酒者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共饮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醉酒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如果共饮者违反了该项安全注意义务并对醉酒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共饮者就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