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性尊严,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之主导价值理念,是宪法价值秩序中的基本原则,为宪法基本权利之根源。如何使它的价值意义不仅仅停留在理念而真正得以彰显于社会现实之中,从“应然”转变为“实然”,是当代宪法学研究甚至于法理学及行政法学研究中不可回避之课题,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作为现实社会的一个面向,行政执法直接关涉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领域,是人性尊严最易受到侵害的领域,面对中国现实中的执法乱象,更让人感到人性尊严在这一领域实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本文的主旨即在于通过对人性尊严具体内涵、功能和意义的考察,分析人性尊严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试图探析人性尊严在行政执法中之实现路径,以期对中国行政执法中人性尊严的维护有所助益。具体到文章,则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性尊严的历史沿革、内涵、功能和意义进行了论述,以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理解;第二部分则从宏观上探讨人性尊严与行政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认为人性尊严是行政法和行政执法的最高指导理念,人性尊严分别通过价值理念、宪法基本权利、行政法原则和具体制度彰显自己的价值;第三部分从中观层面探讨如何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实现人性尊严,认为维护人性尊严需要制定“‘自然人’的法律”,具体通过行政正当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赖保护三项制度去实现;第四部分则是基于前文分析,回望中国现实所作的建议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