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担保论文-胡晓帆,宋子龙

费用担保论文-胡晓帆,宋子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费用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担保物权制度,审计风险,审计费用,审计师行业专长

费用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胡晓帆,宋子龙[1](2019)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基于《物权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文章考察审计师是否能识别2007年《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重大错报风险变化并做出反应。研究发现,与固定资产占比高的企业相比,固定资产占比低的企业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后支付更多的审计费用。进一步研究发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会带来更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审计师行业专长和审计师变更均会加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文章利用《物权法》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从审计师这一外部监督者的角度考察其经济后果,识别了法律影响审计师行为的因果关系,扩展审计费用影响因素研究的同时,也对完善和推进担保物权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会计与经济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王文,单玉平[2](2019)在《我市出台促进生猪生产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王文 通讯员 单玉平)笔者昨日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已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恢复生猪生产提(本文来源于《连云港日报》期刊2019-08-22)

汤霞[3](2019)在《第叁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方资助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适用一方面为处于经济困境的申请人提供了获得公正救济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申请人的滥诉而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投资仲裁庭适时作出费用担保令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骚扰性主张的提起。目前仲裁庭对第叁方资助是否满足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尚未达成一致。大多数仲裁庭通常认为第叁方资助不构成仲裁庭作出费用担保令的必要性标准,被申请人可能面临着胜诉时无法获得费用补偿的风险。为了缓解日益频繁的第叁方资助给被申请人和仲裁程序带来的冲击,Armas案仲裁庭对传统标准设置了例外,放宽了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通过证明责任倒置和资助协议的有限披露来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切实维护争端双方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李琳霞[4](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担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且在国际社会受到了普遍欢迎,用于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系列制度应运而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胜诉方当然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在仲裁程序中所支出的费用,因此,对于胜诉方而言,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能否在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后顺利得到费用补偿。若败诉一方当事人基于客观的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费用裁决书或者主观地在仲裁进行前或进行中转移财产以逃避履行费用裁决,此时仲裁庭做出的费用裁决书就是一纸空文。因为申请人的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抗辩成功后无法获得费用补偿,这对被申请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申请人在提请进入仲裁程序上占据主动权,被申请人只能被动抗辩。为了规避此种不公平现象,也为了保障最终的费用裁决得以顺利实现,一项在被申请人请求下要求申请人以金钱担保或提供其他形式保证的制度也应运而生,这就是费用担保制度。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费用担保制度的相关概念、分析了其法律属性以及对费用担保制度的功能进行了一个挖掘和总结;第二部分提出了费用担保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分析了中国引入该费用担保制度必要性及可行性;第叁部分从国际法和比较法视角进一步对国际性仲裁机构以及国别性的仲裁机构关于费用担保的规定进行了探讨,并辅之以相关案例,从而使得国际上对费用担保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更明晰地呈现。最后一部分对中国引入该制度做出了一个基本设想,以期该制度能够在未来引入中国。(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柳雪[5](2018)在《国际仲裁中第叁方资助对仲裁费用担保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费用担保是一种临时或保全救济的形式,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不受申请人无力补偿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风险。仲裁庭必须在申请人诉诸仲裁的利益和被申请人在胜诉时能够弥补费用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目前第叁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不断发展,在此背景下,对于第叁方资助是否作为仲裁费用担保的考量因素,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第叁方资助应是费用担保评估的考虑因素之一,并提出了具体的评估方法。(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李林启[6](2018)在《按件抑或按数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费用与申请人的利益关系密切,而交纳标准是申请费用规则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用是否收取及如何收取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费用的收取乱象繁生。遵循保障申请人诉权有效行使、遵照担保市场规则、立足国情等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的交纳标准应按件收取,这是审判活动的公共服务性所必须、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目的所使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性质所决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特点所要求。(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李依嬛[7](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担保决定权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费用担保作为一项临时救济措施逐渐受到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青睐,也日益发展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的制度。目前我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并未规定费用担保制度,临时保全措施的规定也亟待完善,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本文从各国国内法、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出发,对比分析世界各国和各仲裁机构关于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颁布费用担保及临时措施的立法与判例,并立足于中国法,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我国现行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层面,颁布保全措施的决定权专属于法院,排除了仲裁庭的权力和当事人的选择权,落后于国际商事实践的发展,并且某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层面,存在法院受理门槛过高、审判与执行不统一、外国费用裁决在我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同时,本文还结合世界各国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司法案例,分析了在费用担保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论证思路及裁判者准予费用担保申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发生情势变更、仲裁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所在地、双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以期为仲裁实务提供参考。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主体间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提高中国仲裁服务的质量,更好地顺应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的费用担保制度,赋予仲裁庭颁布费用担保令的权力与当事人的选择权,适当列举仲裁庭有权颁布临时措施的类型,并合理规定仲裁庭颁布临时措施的条件。(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金晓宇[8](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费用担保(英文为“Security for Costs”)原本与诉讼紧密相关,指被告因原告具有法定情形而向法院要求原告为自己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提供相应担保。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指被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要求申请人为其申请仲裁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被申请人因仲裁案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相应的担保。目前国际以及国内商事仲裁实践中均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及对方因仲裁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证据收集整理费用、专家证人出庭费用等相关费用,即所谓的“费用跟随结果(Costs Follow the Event)”规则。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若申请人无能力支付被申请人因仲裁而遭致的相关费用,会导致仲裁裁决成为一纸空文。被申请人在高价聘请律师、准备仲裁材料应诉并赢得仲裁案件后,却不能让败诉的申请人承担这些费用,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被申请人在是否进入仲裁程序上面处于被动状态,没有选择权。为了避免这种不公正情形,也为了保障仲裁裁决中对于费用仲裁的实现,实践中就慢慢发展出了要求申请人提供费用担保这一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案件的标的额不断增加,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当事人为仲裁而付出的相关费用也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在跨国案件中,被申请人很可能在赢得案件之后凭着仲裁裁决却不能让申请人为其偿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另外,因为申请人远在国外,要求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的问题甚至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纠纷。当然,费用担保制度也是打击恶意仲裁的一个重要手段。有些申请人申请仲裁可能出于恶意,赢了就拿钱,输了就一走了之;也有些申请人利用卷入仲裁案件对于公司的不良影响来打压对方公司的股价等从而方便进行恶意收购,而费用担保制度就是很好的防止恶意仲裁的手段,这也是费用担保制度产生的很重要的历史原因。因此,费用担保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制度在理论以及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费用担保措施和临时性保全措施之间的关系、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主体、费用担保措施能否单方面发布、费用担保措施的形式及其发布条件以及第叁方资助对费用担保措施的影响等。本文拟理清并解决这些问题,为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一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费用担保措施的概述,首先说明费用担保措施起源与英国诉讼法,并说明最初原告被要求承担费用担保措施的情形。接着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费用担保措施和“费用跟随结果规则”之间的关系。“费用跟随结果”指由仲裁案件的败诉方承担另外一方因为仲裁案件而产生的所有相关合理费用,该规则已经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黄金规则。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会产生大量费用,比如因聘请律师而产生的费用、仲裁庭的包括仲裁员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及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收集及制作证据的费用、让专家证人出庭的费用等等,而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若申请人无能力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费用,会导致仲裁裁决成为一纸空文。被申请人在高价聘请律师、准备仲裁材料应诉并赢得仲裁案件后,却不能让败诉的申请人承担这些费用,这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被申请人在是否开始进入仲裁程序上面处于被动状态,没有选择权。因此,“费用跟随结果规则”是发布费用担保措施背后的最根本原因。本章最后总结了费用担保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作用,及费用担保措施有助于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进行,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到一种权利义务的平衡,让享有特定仲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对将来可能费用提供费用担保,或者让应该要承担相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是合理且必要的。在符合发布条件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费用担保有利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打击那些出于恶意的仲裁申请,营造良好有序的仲裁秩序。本章接着介绍了费用担保措施相对于其他一般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不同之处。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主要国际仲裁庭的仲裁规则,都未明确规定“费用担保措施”,只是对临时性保全措施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很多学者在其文章中都默认费用担保措施属于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但他们并未进行论证或分析。同时,通过研究各国仲裁法和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发现,有些国家的仲裁法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行地规定了临时性保全措施和费用担保措施。比如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12条等。《示范法》的条文规定也看似区分了费用担保措施和临时性保全措施。因此,本章首先论证了基础性问题,即费用担保措施属于一种临时性保持措施。主要通过分析临时性保全措施和费用担保措施两者的定义,分析那些明确规定了费用担保措施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于费用担保措施和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关系的界定等。最后,本章分析了费用担保措施相对于其他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特殊性,主要为:(1)费用担保措施在时间上可能持续较久;(2)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帮助;(3)发布目的不同;(4)申请主体单一,只能为被申请人。最后分析了为什么费用担保措施虽然不同于其他一般临时性保全措施,而很多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并未对其单独规制的原因。接着第二章是关于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主体问题的讨论。分别分析了法院单独享有、仲裁庭单独享有、法院和仲裁庭共同享有的叁种制度的利弊,并最终提了发布费用担保措施主体的最佳模式。上文已经论证费用担保措施属于临时性保全措施,有鉴于单独对费用担保措施进行规定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非常少,本章就用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对于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主体的规定来研究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主体问题。由法院单独享有的情形,是仲裁法律发展之处的普遍做法,也是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做法。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发布费用担保措施的权力不断由法院向仲裁庭转移,更有仲裁规则直接规定选择了该规则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向法院申请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权力。本文最后分析了费用担保措施发布主体的最佳模式,即以仲裁庭为主、法院为辅、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该模式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也是法院充分尊重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程度的尊重。目前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等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均采用了该模式。第叁部分讨论的是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形式及发布条件,以及能否单方面发布的问题。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了费用担保措施的主要发布形式及其发布条件。费用担保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一)直接要求当事人向仲裁庭/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款项;(二)当事人向仲裁庭/法院提交一份付款承诺/保证;(叁)向仲裁庭/法院提交其认可的银行付款担保/保证等。而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条件,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块内容。《示范法》在2006年修改了其原版本条文,并在对原来的第17条进行扩充,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其发布条件。而对于《示范法》关于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条件的修订内容,能否适用费用担保措施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其不能完全适用于费用担保措施,因为费用担保措施的发布情形,并不存在《示范法》第17条要求的存在“无法用金钱充分补偿的损害”。笔者通过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给出了费用担保措施的最佳发布条件的建议,即进行叁方面的分析:(1)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候的财产状况相比于其签订仲裁协议时候的财产状况发生了显着变化(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2)不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substantially outweigh)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3)被申请人有赢得仲裁案件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possibility),只有在上述叁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费用担保措施才应当被发布。另外,一些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临时性保全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在不给对方当事人陈述机会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但本文论证了费用担保措施因其自身特殊性而不能被单方面发布。第四部分分析了近几年的热点问题,即第叁方资助对于费用担保措施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及伦敦玛丽王后大学在2014年就发起了专门针对第叁方资助的研究项目,且2018年3月份在上海举行的上海国际仲裁周分论坛的一个内容之一就是讨论“第叁方资助在仲裁中的运用与角色”,可见第叁方资助最近的影响非常广泛。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第叁方资助的概念,并分析了一些国家对于第叁方资助的态度,紧接着讨论了申请人利用了第叁方资助的事实是否表明其财产状况不佳及其披露问题。最后分析了接受第叁方资助和费用担保措施是否应发布的关系,结论是是否第叁方资助和费用担保措施是否应发布之间的关系不大。最后一章讨论的是费用担保措施制度在中国的借鉴。主要分析了目前国内法律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费用担保措施的规定,并分析了建立费用担保措施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相应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胡余嘉,覃灵[9](2018)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理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立法并未明定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关理论阐释大相径庭,植根于现行规则,可以看到两种相互对立的文本解读。个案操作也各有不同,常见的做法是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合法性当然不无疑问。通过展示及评析不同的观点,发现否定说不具有合理性,应该加以摒弃。在采纳肯定说的基础上,在司法实务中应采取分类法,即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由此确定应该由担保财产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份额。同时,通过修改相关立法在制度层面吸收肯定说和分类法的内容。(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刘琦,刘建秋[10](2018)在《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及审计意见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会增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可能引起审计风险的增加,但这种风险是否会被注册会计师捕捉到并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呢?文章选取2010—2015年上证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了上市公司当年对外担保行为对该年度审计费用及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会对提供对外担保业务的上市公司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对外担保规模也与审计费用明显正相关。注册会计师对于存在高风险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概率会更高,高风险对外担保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本文来源于《商业会计》期刊2018年04期)

费用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王文 通讯员 单玉平)笔者昨日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已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恢复生猪生产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费用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胡晓帆,宋子龙.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审计费用——基于《物权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9

[2].王文,单玉平.我市出台促进生猪生产政策[N].连云港日报.2019

[3].汤霞.第叁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费用担保的必要性标准研究[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4].李琳霞.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担保制度[D].江西财经大学.2019

[5].柳雪.国际仲裁中第叁方资助对仲裁费用担保的影响[J].长江论坛.2018

[6].李林启.按件抑或按数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考察[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李依嬛.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担保决定权的比较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8].金晓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胡余嘉,覃灵.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理及路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刘琦,刘建秋.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及审计意见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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