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最近几年,“钓鱼执法”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果你有兴趣,在百度里输入“钓鱼执法”四个字,你会发现关于它的网页多达数千个。因此,关于“钓鱼执法”的研究悄然兴起。很多学者和普通公民都对“钓鱼执法”异常关注,也发表了很多观点。刑法学领域中有“刑事诱惑侦查”这一概念,因此,“钓鱼执法”也可类似地称之为“行政诱惑调查”。那么,行政诱惑调查到底是非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呢?在实践中可以适用吗?当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救济呢?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也困扰着很多学者。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对解决这些问题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诱惑调查存在的合理性分析。行政诱惑调查在实践中有它合理的一面。面对一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且在采取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取证的情况下,诱惑调查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行政诱惑调查权的本质仍然是一种行政权,只不过是行政权的具体化。由于行政诱惑调查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维护,并且与刑事诱惑侦查具有相似性,而后者的合法性已得到了理论界的有限的承认,所以前者也应该得到有限的承认。第二部分,行政诱惑调查存在的瑕疵。之所以很多学者不认可行政诱惑调查,认为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该在实践中适用,根本原因是行政诱惑调查存在很多的瑕疵。行政诱惑调查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很明显,行政诱惑调查的调查人通过隐瞒身份,诱使被调查人实施违法行为,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行政诱惑调查也损害了法的权威,由于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或领导法治观念淡薄,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在实践中随意适用诱惑调查,极大地损害了法的权威。行政诱惑调查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使普通公民不再信任政府,也使国家形象和政府威严受到损害。第三部分,行政诱惑调查与基本权利保障。许多国家的宪法几乎都赋予了本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隐私权与财产权等几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基于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不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然而,行政诱惑调查在实践中往往会侵犯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第四部分,对行政诱惑调查的规制。行政诱惑调查犹如一把“双刃剑”,让人欢喜让人忧。鉴于诱惑调查存在瑕疵和合理性,并且刑事诱惑侦查也得到了有限的承认,所以在对行政诱惑调查进行严格规制的情况下,也可以有限的承认其合法性。但到底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规制呢?第一,适用原则:适用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二,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那些隐蔽性强、组织程度高和反调查能力强的并且用常规调查手段难以取证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三,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的意图或倾向的人,并且不能适用与未成年人;第四,适用限度:由于诱惑调查是对被调查人的抵御诱惑能力的一个极大的考验,所以适用时也不能过度“诱惑”;第五,批准程序:适用诱惑调查还要遵循严格的批准程序;第六,强化政府行政问责制,对于适用诱惑调查严重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七,出台或完善相关法律来严格控制诱惑调查,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第八,将行政诱惑调查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另外,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救济措施应该建立并完善。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建立,如果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则在法庭上不能被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第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为被调查人的权益损失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对于事后证明是调查圈套的被调查人可以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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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析行政诱惑调查取证效力[J]. 法制与社会 2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