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及其协助者,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其罪行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已经逐步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手段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职务犯罪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使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颇具争议。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林某索贿案”为例,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相关争议性的案例;第二部分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相关司法实践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进一步思考,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指出我国确立职务犯罪中实施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述我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立职务犯罪中的诱惑侦查制度,并进一步构建该制度的原则、程序、救济以及监督,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提供建议。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它的积极功能与消极影响并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诱惑侦查适用的争议也从未间断过。但作为一项制度不可能是万能的,它既有迅速有效地发现并揭露犯罪的优势,也有容易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弊端。因此,将诱惑侦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化,同时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是可以有条件地适用诱惑侦查制度的。比如在某些贪污贿赂类案件中,没有明显被害人而且相对比较隐蔽,适用常规侦查措施很难有所突破,这就使得诱惑侦查有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同时也必须对其适用的类型、限度、对象、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以限制其负面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关于职务犯罪中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为严厉打击严重职务犯罪的势头,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诉讼效益,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亟需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尤其要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实施诱惑侦查的法律问题予以确认和授权,使侦查机关不但能够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打击犯罪的需要,而且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