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已成司法顽疾,而“执行乱”和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的现象又屡见不鲜,让人怵目惊心。要克服目前执行权运行中的种种弊端,必须以权力制衡和制约权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权监督制约体系,这一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对于怎样构建这套机制,现在流行的观点是强化对民事执行权的外部监督,执行内部监督理论基本处于无人问津的状况。作为一种法律监督的分类方法,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本身没有高低之分,只有功能作用上的差异。重新审视执行内部监督的理论及实践价值,提出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执行内部监督机制重构方案,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全文除导论和结论外,本论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概述。本部分首先讨论了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进而对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民事执行内部监督就是指执行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者,对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进行评价,并对执行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予以矫正的机制。紧接着,研究了民事执行内部监督具有监督权法定性、监督主体内部性、监督主体相对独立性、监督内容广泛性四个特征,并对民事执行内部监督进行了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民事执行内部监督和民事执行救济的联系和区别,进一步厘清了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涵义。最后,提出强化内部监督是化解执行工作难题的必由之路,并从司法自治、执行公正、执行效率三个视角分别研究了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经验。本部分逐一介绍了德国、日本、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大陆法系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机制有着共同的规律。其一,在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以当事人发动为主要途径,以职权监督为补充;其二,在监督方法上,包括行政长官对执行员的监督、执行法官对执行员的监督、抗告法院对执行法院的监督等,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多层级、立体型监督体系。第三部分:我国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现状及检讨。本部分首先对我国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描述,然后分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执行法院的内部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以及监督引起的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民事执行内部监督的基本方式,最后指出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执行机构内部权力配置的混乱、执行法院内部监督权能的多头性和分散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模式的行政化、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合理性四个主要问题。第四部分:重构我国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的设想。本部分认为,要对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必须强化监督程序的法定性和规范性,保障当事人在监督程序中的参与权利。确立当事人发动为主、依职权监督为辅,分类监督,重点监督三大重构原则。按照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行政系统内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两种模式完善对执行实施权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中,要确保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必须界定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权力界限,并将执行裁决机构在执行局之外独立设置。对执行实施权的行政监督应以执行法院为主,由执行法院负责监督执行实施权的滥用,由上级法院负责监督执行不作为。对于执行裁决行为的监督,主张建立我国的民事执行抗告制度,由上级法院作为抗告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决权进行全面监督。完善符合执行法官和执行员职业特点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民事执行内部监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