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执行权的保障与制约,是贯穿于执行立法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随着执行相对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执行乱”问题的逐步显现,国家立法逐步强化了对执行权的约束。执行异议制度通过赋予执行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法院的执行权进行制衡。这种程序结构体现了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是审判权与诉权关系在执行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尽管现行立法、司法解释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影响了预期立法功能的实现。本文正是基于此考虑,采用逻辑分析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理性构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首先在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理性构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和撰写该文的角度。正文第一部分是从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属性以及其功能协调作用入手进行基础概念理论的介绍;第二部分是从域外考察的角度分析不同国家构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制度的演进轨迹和先进经验;继而分析我国构建该制度的障碍和曲折历程以及影响制度设计的主要因素;第三部分是文章重点讨论的创新之处,即对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对异议主体与对象进行考察,着重对执行行为加以细化,界定其范围;然后在异议审查权的配置方面,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配置模式分为“完全合一模式”、“有限分离模式”和“完全分离模式”三种,并一一对其进行探讨;继而提出基本程序设计,最终拟出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建议草案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