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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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绍了我国智能建筑工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简单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介绍简单分析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流程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同时,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建筑安全监督也越来越受关注。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安全监督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有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与主控项目检查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达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三、分部(子分郜)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关于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法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首先,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测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其次,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七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需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五、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

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正是GB50300~2001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1)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有严重缺陷的应推倒重来;有一般缺陷的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

2)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4)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探讨

1.转变安全监督工作模式,

督促建筑企业完善自身安全保障体系。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是政府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环节而不是建筑企业的“安全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查找企业的安全管理缺陷,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自身安全保障体系,从以往重点对实体安全的监督转变为对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与运转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转,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

2.创新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当前建设工程量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多,安全生产涉及的专业面广等一系列因素,都决定安全监督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到每个建设工程的每个角落,因此必须将监督检查模式从过去的告知性定期检查改为巡查、暗访和随机抽查为主,将有限的安全监督资源用于打击处理在巡查、暗访、抽查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以点带面促进安全,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3.监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现场监理在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款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督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在建筑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将使建筑安全监督增加一份力量、多了一双眼睛,能够更好地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记录,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强有力的手段。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就是将企业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在档,并运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并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与企业的资质年检、升级挂钩,与评先表模挂钩,与招设标挂钩,使安全生产信用好的企业得到好处和便利,安全生产信用差的企业名誉扫地,受到应有惩罚,直至其被清出建筑市场。

5.解决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性质问题,保障安监工作经费,使之成为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性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后很明确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权,其性质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委托执法机构。

但目前安全监督机构没有行政执法、处罚手段,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责任单位不能及时予以处理,仅靠下发强制效力并不强的整改通知而了事,实际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长此以往,安全监督工作将逐步丧失其权威性。要提高安全监督工作的效果就应当解决好安全监督机构专业委托执法机构性质的问题,将建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工作委托给安全监督机构,同时解决好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的问题,防止出现“执法为收费”、“收费为执法”的现象,使安全监督机构成为遏制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机构。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各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握好施工质量验收的指导思想、验收标准、程序和组织,做好各自的工作,相互配合,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认真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任利锋.如何有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价值工程,2011,08

[2]马志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浅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06.

[3]吴妙娅.刍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房地产导刊,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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