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随着刑法规范责任论的产生而出现的,现已成为刑事责任理论中之时代宠儿,风靡大陆法系国家而赢得“危机理论”的称号。我国刑法中是否应该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引进后如何融入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如何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中,本文试图对我国法律文化、社会状况和立法司法现状与国外之比较,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的价值所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理论概说,对该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起源和发展以及具有的刑法意义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后经M.E.迈耶、R.弗兰克、J.戈登修米特、B.弗洛登塔尔、修米特等学者逐步完成,并成为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经常为司法判例所采用,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屡屡得以体现。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产生并得到发展,是因为其中包含符合人类理性的一面,具有深刻的刑法意义,不仅体现了相对意志自由,为刑事责任提供了哲学依据,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第二部分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本问题,对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标准、地位以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归纳。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本文认为,虽然期待可能性所要解决的是某行为人在某种情形下有无选择其他行为的可能性,体现出个别性,但毕竟由于行为人所处环境、教育程度等等因素不同,形成千差万别的“附随情形”,应当二者兼顾,从而使期待可能性的内涵更加完善,而合法行为是期待可能性中被期待的行为,因此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时内部和外部因素,能够期待其选择合法行为的,即为有期待可能性,否则即为无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追求和基本内容上是一致的。罪刑法定的目标是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实现普遍正义。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蕴涵的基本法律精神是“法不强人所难”,更好地保护国民的利益,实现个别正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客观要求。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应当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