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制度论文-李灿

发回重审制度论文-李灿

导读:本文包含了发回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灿[1](2019)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指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从而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活动。第一,它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做的未生效判决来说是一种否认。第二,它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诉讼权利的保障。本文以我国一省会城市M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在五年之内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相关数据为依据来进行分析考察。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来进行完善。第一,我们要严格限制发回重审制度的条件。第二,加强对法官的制约监督机制。第叁,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的权利。第四。改变案件发回后的管辖法院,由初审法院的同级其他法院进行审理。(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6)

李杨杨[2](2019)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不仅有利于二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保证个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法学界对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争议入手,通过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总结出我国该项法律制度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的研究,提出对我国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除前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现状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2014-2017年间Z市中院二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情况,并通过详细分析以发回重审为结案方式的案件,考察了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其中,笔者重点对该制度适用时存在的因实体原因而发回重审多于因程序原因而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不当适用发回重审权、裁判文书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表述模糊、作出发回裁定前二审开庭率低等现象及其所体现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从价值取向、立法规范、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探究。该文认为,国家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发回重审制度理由和程序的不完善、职业风险、人际关系和法官推卸责任、回避矛盾的心态等都是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第叁部分是对国外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就部分规定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笔者在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第一,转变国家本位的理念,在完善和适用发回重审制度时,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第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审理后直接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特殊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第叁,区分程序违法的程度,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第四,增加二审法院在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时,赋予被告人一定选择权的规范;第五,限制发回重审内部函的适用范围,规范裁定文书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7)

孙祖佳[3](2019)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的主要方式,具有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确保法院之间监督与分工的价值和功能。该制度的高效顺利运行不仅关乎程序正义的实现,且关乎着实体正义的实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发回重审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如:进一步界定了发回重审的事由、增加了对发回重审次数的规定等,使民事发回重审在立法规定上更加完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针对发回重审的立法规定作了具体的权威解释,如:列举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重审程序为普通程序等,使司法实践中很多模棱两可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行的立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诉讼实务中也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总结其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其次,通过对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可得出:立法中对发回重审事由规定的不完善使法官在实践中滥用发回重审权,对诉讼周期与次数规定的不合理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无法高效运行;最后,通过对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总结和分析,相应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事由,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期限和次数,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建监督制约体系。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一项事关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的诉讼制度,其改革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构建科学的发回重审体系对立法者与司法者来说都是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唐红[4](2018)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运行失灵之审视与破解——以刑事司法场域中法官行为策略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一种典型意义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它具有审判监督和权利救济之双重功能。然而,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显示,该项制度被滥用的现象较为突出,其并未随新刑诉法的修订而得到有效规制。而且,该项制度运行失灵所带来的诸如致使疑罪从无原则形同虚设、原审法院发生非理性裁判以及致使被告人陷入超期羁押和重复追诉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消解。失灵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立法规定过于抽象、粗略的问题,而在于制度的设计并未考虑到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行为策略驱动,因此,要解决该制度运行失灵之困境应须回归"司法"的道路,通过合理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设计引导法官的行为策略与司法公正融为一体,将制度规范内化为法官的自主行为,从而最终实现制度与行动者的协调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功能。(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龙声波[5](2018)在《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发回重审制度构建的初衷,无疑是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本文通过对某中院发回重审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未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功能。试图从对发回重审次数的修正、基本事实的判断、强化说理和案件评查等方面完善该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石兴[6](2018)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再审案件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再审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然而,从其运行状况看,并没有达到立法目的。这反应出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相关机制缺失等弊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规定的比较少,理论界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也不多。目前,对于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二审发回重审的领域,未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加以区别,也未对再审发回重审的再审属性予以关注。本文首先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及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厘清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与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区别。接下来,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归纳总结并概括了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相关立法现状。从依法纠错、上下级法院内部监督指导、解决纠纷和司法救济四个方面分析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功能,并从程序正义、程序效益、程序安定及实体正义四种角度提炼了再审发回重审的价值。本文梳理了现有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废之争的相关观点及学说,从程序救济性不可替代、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选择、正确处理秩序与正义关系的必然要求叁个方面论述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审判实践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运行态势分析,总结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特点及审判实践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查找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明确、发回重审不规范、发回重审审理周期过长、再审发回重审后的重审程序简单适用普通一审程序等问题,并深度剖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从严格限制因事实事由、程序违法事由的区别对待、严格限制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再审发回重审后具体程序问题四个方面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不再单纯地局限于普通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而是兼顾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再审特殊性质的具体的建议。从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与指导、进一步加强与信访工作的衔接与协调、积极改善审判监督工作环境、完善再审发回重审的检察监督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机制的完善方案。(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翟春[7](2018)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制定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过程当中,进行了完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仍存在一些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反映了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经验,阐述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司法重审制度,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文存阅刊》期刊2018年07期)

陈春燕[8](2018)在《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审发回重审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尚未生效判决所做的否定性评价,目的在于纠正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科学建构发回重审机制,有利于该项制度价值的更好实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旧法关于二审发回重审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得以较大完善。但是,修改后的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不具体、当事人缺乏程序选择权、重审的审理程序不明确等,使得整体制度体系存在缺口。反映到审判实务中,当同一情形出现在不同的个案中时,受多重因素作用,或者二审法官基于种种考量,会在维持、改判和发回重审之间做出不同的选择;同理,不同法官针对相同情形,也可能给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导致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本文拟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对照检视我国制度的缺漏,来澄清认识、厘清标准,将制度设计指向其应然状态,并期待通过实践中的运行最大程度求得各项制度价值间的平衡,发挥制度应有功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本文以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为研究起点,分四章内容展开论述:第一章,首先阐述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即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以此论证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程序设置的法律正当性;然后追根溯源回顾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究制度衍变的社会背景,发现制度承载的时代烙印;最后梳理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应归纳出制度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限制,进而总结形成八个制度特点。第二章,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及地区为例,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形成相对清晰、完整的认识,从中提取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经验,为制度改进指明方向。第叁章,考察全国法院以及山东省某市中级法院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归纳总结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对照反思立法缺陷,论证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第四章,立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价值功能,吸收借鉴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确立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构建理念,即以程序正义为首要价值目标,以实体公正为最终价值追求,在兼顾程序秩序性的同时充分考虑诉讼效率价值。基于上述观点,分叁个层次、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思考:一是应秉持严格、审慎的发回立场,二是完善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叁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四是建立发回重审的双向约束机制,五是加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在研究方法上,全文贯穿“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遵循有因有果、有主有次、从概括到具体、从具体到概括,层层深入的逻辑分析方法,以便清晰把握问题脉络,透过现象揭示本质。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上,交叉采用了比较法、实证分析法、定量定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尽量通过增加感性认识去探究某项制度规定的理论依据,发现其利弊,从而“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韩志伟,王彦[9](2017)在《关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举措,较好地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彰显我国司法制度体系的公平和正义。它是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强化原审法院的审判职能,并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充分体现出审判程序中的审级功能。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民事诉讼案件的发回重审制度的运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降低了司法部门在群众中的权威性和信任度。为此,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4期)

顾春兰[10](2017)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没有单独适用的程序,仅按照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是一审或二审法院而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裁判方式,亦缺乏独立的、符合其自身特性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设计,故而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方面,再审发回重审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再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审发回重审权被滥用;另一方面,再审发回重审准用二审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发回后的案件审理程序简单套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实践操作上的分歧和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对再审发回重审相关理论的阐述,在明确其再审属性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数据及审判案例,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由以下叁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是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功能定位。介绍了再审发回重审的概念、与二审发回重审的区别,以及再审发回重审的相关法理基础。第二章是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现状分析。对我国再审发回重审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结合调研数据及审判案例,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第叁章是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制度完善。对再审发回重审的性质予以重新定位,在明确其再审属性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有益做法,从立法、程序设计和相关工作机制方面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4-15)

发回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不仅有利于二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保证个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法学界对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争议入手,通过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总结出我国该项法律制度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的研究,提出对我国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除前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现状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2014-2017年间Z市中院二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情况,并通过详细分析以发回重审为结案方式的案件,考察了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其中,笔者重点对该制度适用时存在的因实体原因而发回重审多于因程序原因而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不当适用发回重审权、裁判文书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表述模糊、作出发回裁定前二审开庭率低等现象及其所体现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从价值取向、立法规范、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探究。该文认为,国家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发回重审制度理由和程序的不完善、职业风险、人际关系和法官推卸责任、回避矛盾的心态等都是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第叁部分是对国外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就部分规定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笔者在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第一,转变国家本位的理念,在完善和适用发回重审制度时,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第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审理后直接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特殊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第叁,区分程序违法的程度,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第四,增加二审法院在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时,赋予被告人一定选择权的规范;第五,限制发回重审内部函的适用范围,规范裁定文书的内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发回重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灿.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证分析[D].南昌大学.2019

[2].李杨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孙祖佳.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唐红.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运行失灵之审视与破解——以刑事司法场域中法官行为策略为视角[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5].龙声波.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

[6].石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8

[7].翟春.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J].文存阅刊.2018

[8].陈春燕.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9].韩志伟,王彦.关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7

[10].顾春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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