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业管理对我国而言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对其研究更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物业公司对第三人侵害业主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它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其性质表现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又是新型的服务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也不同于雇佣合同。物业公司对第三人侵害业主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受益主体是业主,它的性质是补充责任,但又不是附随义务。违反安全保障服务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即有违约行为,有损害事实以及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对第三人侵害业主责任承担的属性应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着不同于连带债务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至于物业公司对第三人侵害业主具体责任承担应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方面是对外责任,即第三人致害情况下,致害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有终局责任人的,债权人对该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在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第二方面是对内责任,即内部没有分担关系,也就不存在因内部关系而产生的内部追偿权。物业公司对第三人侵害业主责任承担,可基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来进行责任的免除抗辩,而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否已实现则是物业公司的特殊抗辩事由。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为了防范来自于第三人侵害业主的风险,应当加大安全保障工作力度,改变安全保障服务模式,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风险的社会补偿机制实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