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的管理方式,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逐渐被推广使用,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其灵活性和积极性使得其已经成为引导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由于其自身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在实践中总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救济就显得很必要。而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是否应给予司法救济存在分歧,其理论基础在于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上,本文赞同行政指导属于行政行为的观点,并给予了简要论证,这也为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的提供了条件。本文首先从行政指导及其司法救济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行政指导的行政行为性质,这是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其次,我们从多个方面对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详细的论证和分析,目的是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接着,文中从我国的行政指导实践出发,剖析了行政指导的消极影响和现实损害,以及司法救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探究。本文最后一部分,从理论创新、法律修改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对健全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方法和思路做了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