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随着恢复正义理论的提出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制度理念本身所具有的深厚的“人文主义”色彩,“恢复性司法”理论频频获得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成为我们重新思考现行司法制度和理念合理性,重塑刑事司法模式的一个重要借鉴和参考。目前普通刑事案件引入恢复性司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犯罪既具有普通刑事犯罪的共性,也有其个性。在共性上经济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经济犯罪的重刑主义,导致恢复性司法在经济犯罪领域实际运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相应体现在理论上经济犯罪领域恢复性司法研究还很薄弱,因此经济犯罪领域内恢复性司法适用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本文通过评析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比较恢复性司法模式与传统司法模式,通过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偏差研究,讨论其对恢复性司法的影响,并根据若干的事例,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分析经济犯罪领域实行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点,并思考如何在该领域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本文力求从司法实践出发,根据经济犯罪自身特点,与其刑事政策的研究,在现有的框架下,考虑如何落实恢复性司法,以及在减少法律的修改的前提下,如何使恢复性司法在经济犯罪领域内的适用功效最大化,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