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应法定化。尽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并未将“内部风险防范”作为法定的制度要求,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机构人员自律水平来看,内部风险防范机制若不作为法定要求并成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就得不到金融业的足够重视,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将流于形式;并且我国金融机构产权结构、治理机制以及一些金融机构仍有“官本位”的缺陷。因此,以防范风险为主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设置,应当适度从严并离不开强化监管。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是约束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内部交易,控制风险在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相互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风险。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有效阻止集团间法律实体的风险的相互渗透与蔓延,是对传统内部风险法律防范理念与体制的挑战,它具有全新的价值目标、特性、基本原则与制度构建。监管当局和金融控股公司除了要制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基本原则与框架,还需要为金融控股公司设计具体的监管指标,指导、约束金融机构具体的风险管理活动,应该对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内容、指标和方法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等设置不同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控股公司降低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拥有相应的资本充足率的积极性。综合以上各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对其的研究可以看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领域一种新的组织模式,其优势相当明显,既可以组合经营降低风险,又可以发挥协同效应,产生“1+1>2”的集团优势,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又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具有风险,爆发风险的危害性更大,如果不善于监管和引导就会像德隆集团一样引发德隆危机。因此本文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法律防范的理念、体制、价值目标、特性、基本原则与制度构建等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探讨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为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及其立法抛砖引玉。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界定、特征与类型入手;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是指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指董事、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主要股东及其能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其它法人和组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理念、体制等因素的滞后性使金融控股公司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具有复杂性、跨行业性和多层次性三个特征,其类型分为内部控制风险、法人治理结构风险、不正当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风险传递的风险。第二章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理论基础: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是对传统风险防范理念与体制的挑战,即在监管当局理念上要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内部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这就要求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防范理念上要摆脱仅仅依靠监管和立法先导的层面上,特别是对内部风险的法律防范理念上,更应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法律自律防范,不局限于立法,以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持续、高效发展为准绳,坚持先进性,努力跟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步伐,灵活、适时的增加内部风险防范的自行规定,这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理念的挑战。而对于体制挑战则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论述。并且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自由、效率与安全的价值目标与三个特性。第三章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本章最后一节归纳概括了各国及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要制定规范混业经营的所有运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交易的条例,设置“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其次,要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最后,应对我国现行的非典型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做出特殊制度安排。第四章论述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现状考察亦包括了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现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法律防范的问题分析主要从宏观层面的监管缺位与法律定位不明晰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的缺陷、内控机制不健全与信息披露不完善进行分析。第五章从而指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应注意的方面。本章首先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法律防范的基本原则入手,阐述了有效防范原则、独立竞争原则、分类设置、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原则和重点保护存款人和中小投资者权益原则。其次从四方面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法律防范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则,包括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加重责任制度;二是完善监管机制;三是强化市场约束,分别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资信评估体制;四是完善公司自律与行业自律机制,分别是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完善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指出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复杂性、跨行业性和多层次性三个特征。这为本文的论述提供了前提。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是对传统风险防范理念与体制的挑战,并且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价值目标与特性。第三,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中存在的不足。第四,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构建中,明确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法律防范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强调金融资信评估体制这一市场约束因素与金融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