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由于存在大量以非法证据为依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而相比之下,在行政法领域中,公权力的行使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公权力在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则制约下,更容易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况,因此在行政诉讼领域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实中,尽管法律文本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法律条文,但在实践中却是难以适用。原因在于:首先,由于我国行政程序法自身的不完善,这种前提的不完善导致了如何界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争议很大;其次,对于已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几种非法证据形式,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在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再次,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以及并不完善的司法环境,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困难重重。这导致了实践中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成为了一种“闲置的法”。这种制度性缺失也导致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屡屡凭借公权力行使的便利进行非法取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削弱了行政法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作用的发挥。在理论界中,对于在行政诉讼领域应当适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在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效率要求的背景下,对于如何确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学者们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对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需要在厘清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则内涵的基础上,抛弃单纯的宏大叙事的视角,从具体的嵌入现实生活中的非法证据形式出发,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行更为深入而细致的挖掘,以更好的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笔者在文章中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概念出发,对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子概念元素的涵义进行分析,指出应当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目的和价值出发,探求一种符合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界定标准。然后,结合中国国情,分析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秘密调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非法权能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行政诉讼中的“毒树之果”,分析其如何界定,以及存在何种例外情形。最后,从宏观的视角分析我国适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存在的困难和发展前景,努力探求在我国适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论文; 排除规则论文;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论文; 秘密取证论文; 非法权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