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重要罪名,实践中这种犯罪常见、多发,危害十分严重。97年刑法施行以后,理论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了一定研究,但是专门针对本罪客观要件进行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研究首先需要探讨本罪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其次要明确各项具体内容该如何来界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整体上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包括走私行为、走私对象、走私数额三个方面。走私行为包括直接走私行为、后续走私行为和准走私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两种与走私行为相关联的行为,即帮助走私行为和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直接走私行为可分为绕关走私行为与通关走私行为两种情况。后续走私行为也称为变相走私行为,即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准走私行为也称间接走私行为,包括贩私行为和推定走私行为两种情况。帮助走私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帮助走私的应以相关走私犯罪的共犯论处。对于武装掩护走私,我们应该综合人员数量、武器性质及组织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认定。对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应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武装掩护走私与暴力抗拒缉私,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应当包括国家允许进出境但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且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或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特定的减免关税的货物或物品,但不应当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说,走私数额是其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以直接走私行为和准走私行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走私数额应当界定为应缴税额;以后续走私行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走私数额应当界定为国家所减免的税额。走私数额的范围只限于关税,而不包括海关代征税。走私数额的大小对本罪的构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计算标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