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票据因其强大的流通性而对现代商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了很大作用,为了保障和提高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款规定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票据转让中善意持票人的信赖利益。作者通过本文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深入分析其基本涵义及构成要件,并对我国立法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做出简要评析及完善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在本部分中主要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以及立法模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票据法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构成要件。持票人取得票据只有在具备了严格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为善意持票人,不得滥用该项制度。在此部分,作者对于实务中有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重点分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主体适用范围,以便更有效的适用该项制度,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之后,会对原持票人、无处分权人、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作者在分析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原持票人与善意持票人之间是否形成前、后手关系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对我国立法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建议。作者在本部分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立法规定,对公示催告对善意取得的影响、票据抗辩限制与善意取得制度及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使我国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