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张灿

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张灿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刑事责任,恢复正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张灿[1](2012)在《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之立法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有一句着名的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就应有救济(There will be a victim crime, victim should have the relief)。但是在我国一直以来,刑事被害人一直是作为犯罪客体之下的一个概念来进行学理上的讨论,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保护任务更多的是由刑事诉讼法、民法(侵权法)和民事诉讼法来承担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刑事被害人的数目也日益增多,因被害而不能获得完全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很多被害人因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而在生活中陷入困苦和混乱,他们的生存现状“惨不忍睹”。现今,社会大众、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投来更多关注的目光。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一时之间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许多有识之士致力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意图在未来的某一天通过法制的建设达到对被害人权益的完整保护。笔者也是受到学界前辈、媒体等各种报道和言论的启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达到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完整保护?刑法在这个过程中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进行制度的架构和设计?一系列的问题迫使笔者去深入的探索、研究。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写出此文,希望能对现今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在本文第一章的第一节,笔者列举了几个关于刑事被害人因恶性刑事案件自身权益收到损害却无法获得救助的案例,从而在感性层面上说明了现今司法体制下,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的事实。在本章的第二节,笔者整理和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报告”中对于中国刑事被害人的获赔现状的说明:每年200万起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获得相应赔偿。结合相关数据和分析,笔者得出:现今,中国缺乏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结论。笔者并指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在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职能上的缺位。在本文的第二章,笔者试图在理论上寻找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依据。笔者结合了公平正义理念、恢复正义理论、刑事责任理论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从实践层面上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奠定了强大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现在中国刑法在刑事责任理论方面存在偏差。笔者不赞同将犯罪行为给第叁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当成是侵权责任来看待。笔者认为:因犯罪行为而对第叁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只能是刑法而不能是民法更不能是侵权行为法。结合恢复正义理论和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笔者提出:某些情形下国家刑罚权对公民刑法权利进行“让渡”,从而防止在寻求消极正义的过程中存的惩罚不足问题,并达到对正义的恢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正义”。在本文的第叁章,笔者提出了“建立以刑法为主体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立法构想,着力对刑法视野下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刑事被害人应获得救济的权利范围进行了讨论。以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为依据在刑事被害人范围、刑事赔偿、刑事责任、刑罚处罚方面提出了对刑法法条的修改建议。为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利救济的全面性,笔者结合了侵权法、国家赔偿法、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内容,对没有被纳入到刑法救济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讨论,但是本文仍然是以刑法为中心来展开讨论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赖毅敏[2](2011)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具有与成年被害人显着不同的特点,迫切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他们理应得到国家特殊的保护和救助。强调修复价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很好的借鉴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中来,能够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侵害中受到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早日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就是一种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立体式的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体系。本文基于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并最终形成相关立法制度的理想和热情,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几点建议和构想,以期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建添砖加瓦,能够给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更充分的保障。本文第一章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概述。从解读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概念入手,分析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定性和定位,从而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本文第二章是关于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现实性分析。此部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认为体系的建立将更加有力的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分析了目前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面临的困境。本文第叁章为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新视角。本章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为解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困境提供新契机和新思路。同时对恢复性司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发展方向做了初步的设想。本文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构,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可以从叁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救助规范化、制度化;二是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治工作的薄弱及其特殊的心理特征,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救治机制进行裨益的探索和构建;叁是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诉讼程序,以确保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22)

徐伟[3](2010)在《两年救助2250余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重庆10月26日电 徐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督查组今天开始对重庆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从重庆市委政法委此间召开的情况汇报会上了解到,2008年底,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后,重(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0-10-27)

兰琴[4](2010)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个体系中,仅靠被害人自助和求助于被告人补偿目前还很不现实,需要首先在补偿对象及条件、补偿金来源、补偿机构的设置、补偿启动机构及方式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同时完善社会援助机制,这是解决目前被害人不利处境的主要途径。此外,还需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廖次艳[5](2010)在《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家公诉制度建立开始,犯罪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侵害,或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故犯罪学以研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中心,而被害人作为与犯罪人相对的另一方,却往往被遗忘在角落,直到二十世纪中期随着被害人学在西方的兴起,被害人才逐步引起学界的重视。被害人不仅遭受犯罪侵害,而且要为“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牺牲(对犯罪的惩罚以犯罪人被定罪处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权威等),在损失难以获得赔偿,心理创伤未能抚平的情形下,依靠单个被害人自身的努力难以恢复其正常生活,容易陷入困境。在高唱“保护人权”的现代社会,“人权”不仅仅指“被告人的人权”,理所当然的也该包括“被害人的人权”。故开展对被害人救助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方面逐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帮其尽快从被害的阴霾中走出,重建生活是十分必要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对被害人救助的研究近几年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各方面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救助方式。通过认真研读了相关理论,收集整理国内外被害人救助的实施情况,经过谨慎的分析思考写成此文,以期能为我国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完善添砖加瓦,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能更好的给予被害人救助,帮助其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论文第一部分为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概述。从解释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被害人历史地位的变迁,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认同、重视。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了财产、身体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失,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精神慰藉,助其经济水平、身体素质、精神状态等方面都得到恢复。因此,全面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包括:立法上(程序法及实体法)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专门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特定服务机构的帮助、医疗帮助等一系列社会援助;以及被害人国家补偿叁个方面,这些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第二部分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弊端及确立之必要性。我国对被害人救助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上未赋予与其主体地位完全相当的权利,没有建立统一全面的国家补偿制度(只有一些地方性做法),而且社会援助力量还很薄弱等。我国已有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但赔偿的难以执行加上赔偿制度本身的限制,并不能使被害人完全恢复到被害之前的生活状况,加上对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忽视,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精神遭受折磨(自怨自艾、自伤甚至是自杀),还很有可能成为新的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救助在保障被害人人权、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十分之必要。第叁部分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设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补充措施,被害人救助体系应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犯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自然人,既能保障操作有效性也能及时给予需要者以救助。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可以从叁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并落实被害人在刑事法律中的权利,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的权利补充;二是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包括完善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建立专门的被害人医疗服务机制、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等;叁是吸收外国经验,总结我国已有的良好的地方做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多管齐下,以求达到更好的效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卢伟[6](2007)在《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救助体系是“公力与私力”结合的体系,是能够有效对被害人进行救济和帮助的体系。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其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有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和仇恨,也有利于被害人重新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不是很完善,存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导致的刑事被害人求偿权无法完全实现、缺少国家补偿制度、社会援助制度存在问题以及缺少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等问题。本文从相对应的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和方法,目的在于唤起全社会对被害人的关注,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使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能够更加全面和周到的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关心和帮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具有与成年被害人显着不同的特点,迫切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他们理应得到国家特殊的保护和救助。强调修复价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很好的借鉴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中来,能够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侵害中受到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早日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就是一种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立体式的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体系。本文基于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并最终形成相关立法制度的理想和热情,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几点建议和构想,以期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建添砖加瓦,能够给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更充分的保障。本文第一章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概述。从解读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概念入手,分析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定性和定位,从而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本文第二章是关于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现实性分析。此部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认为体系的建立将更加有力的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分析了目前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面临的困境。本文第叁章为构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新视角。本章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为解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困境提供新契机和新思路。同时对恢复性司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发展方向做了初步的设想。本文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构,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可以从叁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救助规范化、制度化;二是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治工作的薄弱及其特殊的心理特征,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救治机制进行裨益的探索和构建;叁是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诉讼程序,以确保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张灿.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之立法检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2

[2].赖毅敏.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徐伟.两年救助2250余人[N].法制日报.2010

[4].兰琴.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论说[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廖次艳.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10

[6].卢伟.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若干思考[D].吉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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