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所以选择聚众犯罪进行研究,理论上源自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中的题目“群体性法律事件的刑法应对研究”。群体性法律事件虽然不同于聚众犯罪,但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聚众犯罪是广义群体性法律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梳理聚众犯罪的基本问题将为开展群体性法律事件的刑法应对研究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实践中聚众犯罪因为人数多、能量大、影响广、危害巨,值得高度关注。近年聚众犯罪呈多发趋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且由于聚众犯罪的复杂性和突发性,给有效处置带来较大困难,更有必要深入研究。深入全面剖析聚众犯罪,发现其特点,把握其脉搏,研究适当办法将聚众犯罪的苗头和危害化解于无形,力图避免其对社会秩序的巨大破坏和给人民群众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危害,减少因此带来的社会动荡,保障社会、国家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快速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分四大部分,分别是聚众犯罪概述、聚众犯罪的实行过限、转化犯、未完成形态、聚众犯罪的司法适用和我国当前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一部分是聚众犯罪概述部分,主要分析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划分和聚众犯罪的犯罪特征。第二部分是聚众犯罪的实行过限、转化犯和未完成形态,主要是对聚众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转化犯和未完成形态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对聚众犯罪的性质进行准确把握。第三部分是聚众犯罪的司法适用,主要是研究阐述聚众犯罪的司法适用原则和定罪量刑相关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当前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主要对当前我国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一是重新界定聚众犯罪的概念。特别是聚众犯罪的外延既不能局限于刑法分则冠以“聚众”字眼的罪名,而把一部分聚众实施的犯罪遗漏,也不能将所有涉及聚众行为的罪名都纳入聚众犯罪。在狭义聚众犯罪定义基础上适当做了拓展,将部分实质上的聚众实施的犯罪纳入聚众犯罪的范畴。二是指出聚众犯罪与共同犯罪两者是一种交叉包含关系。聚众犯罪可能是共同犯罪,也可能不是共同犯罪。反之,共同犯罪中可能包含部分地聚众犯罪。在此基础上,对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参加者与共同犯罪主犯进行了区分。三是具体论述聚众犯罪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值得研究的问题,而聚众犯罪中实行过限更有研究的发挥空间,本文在聚众犯罪实行过限的研究中,提出了一些笔者自已的看法。四是提出了尽量符合实际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完善聚众犯罪相关立法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