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这造成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财政较为困难,从而促使地方政府通过卖地、发债等方式来解决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为了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我国亟须确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由于财产税在税源丰裕、易于征管等方面符合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因此我国应该确立财产税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未来应该确立财产税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但在现阶段还需要选择营业税等作为过渡。文章最后提出了应该如何优化财产税的税制要素设计,从而使财产税真正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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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目录1 引言1.1 研究的背景1.2 基本概念的界定1.3 文献综述1.4 论文框架2 财产税适宜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依据2.1 财产课税的理论基础2.2 财政分权2.3 财产税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3 外国的财产税实践3.1 外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3.2 财产税税制设计的国际经验4 我国地方税与财产税存在的问题4.1 立法权和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税主体税种严重缺位4.2 财产税税制设计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5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财产税的优化设计5.1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5.2 财产税的改革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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