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政策是由国家或执政党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其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我国现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它既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它规制着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并贯穿于犯罪和刑罚的各项原则。从我国历史上的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刑罚世轻世重”一直是我国古代社会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但在对贪污犯罪的处罚上,却一直奉行着“重刑主义”的政策。对贪污犯罪的死刑却一直不能加以废除。贪污犯罪行为从我国古代社会起,就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威胁着国家的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因而,我国历朝历代都把打击贪污犯罪行为视为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打击贪污犯罪,不是将其简单地视为一种犯罪,而是将其提升到治国的高度加以高度重视。对贪污犯罪的打击,从首次规定贪污犯罪的“昏、墨、贼,杀”到朱元璋的“剥皮实草”,至现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行为一直是处以重刑,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尽管我国一直对贪污犯罪加以严厉打击,但从现实来看,所收到的效果是不理想的,我国历史上的朝代更迭频繁,每一个灭亡的朝代,其灭亡的原因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吏治。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犯罪行为仍然保持着处以死刑的严厉惩治,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一再强调,打击贪污犯罪,从源头上制止腐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然而,截止2004年11月29日,据《学习时报》报道中央纪委提供的消息:当年1到8月,被“两规”、审查和移交司法机关的省级干部达36人。2004年1月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907件,其中前7个月仅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大案11150件。可见,对贪污犯罪仅仅靠刑法的高压,死刑的威慑力量来制止贪污犯罪行为是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的。笔者拟从我国史上对贪污犯罪的惩治的刑事政策与贪污犯罪惩治的刑事立法出发,可以看出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上,一贯的死刑威慑并不能起到控制贪污犯罪行为的作用。相反,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不仅有助于我国加强其它非刑罚手段的完善,严密刑事法网,促使我国刑事立法和国际接轨,打击外逃贪官污吏,追回外流资金,使贪污犯罪行为的“犯罪黑数”减少,加强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严厉惩治,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