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问题是当前被害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其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有利于缓解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和仇恨,也有利于被害人重新融入社区和犯罪人回归社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据法律程序,针对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救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具有恢复正义、保障人权、社会防卫及疏导减压的功能和意义。近年来,我国青岛、无锡等地相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探索,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制度,造成各地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基本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或做法。同时由于地方财政有限,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容易以资金不足为由将救助工作搁置。因此,在我国构建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迫在眉睫。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须明确救助的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即使每一名被害人得到公平的救助;补充性原则,以犯罪人赔偿为主,国家救助为辅;及时给付原则,国家要对被害人及时救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进行有限的救助,而非全额的补偿。救助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办案机关告知被害人有申请救助的权利、被害人提出救助申请、办案机关受理救助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发放救助金,同时明确了救助金的追偿、追缴及被害人不服救助决定的救济途径,即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要对获得救助的对象及条件予以严格限定,只对因严重暴力犯罪而使身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如果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救助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犯罪人赔偿的,国家将不予救助。救助的决定机关是最先受理救助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并且为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有必要将决定机关和资金核拨机关相分离,可将民政部门作为资金核拨机关。救助资金的来源可以按照“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配套为主,社会捐赠、募集为补充”的原则来确定,而且必须明确中央财政资助的比例,以防止地方财政不足造成救助制度的搁浅。为避免救助金额过大,超出财力负荷,可对救助金的最高限额作出明确规定,当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救助标准可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