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融入了作品创作、使用和传播的行为之中,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侵害力度与程度相比传统纸质作品环境下都大大增强。现在传统侵权法对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调整能力逐渐显现不足之处。实践的需求促使国内外学者寻求更有效规制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这类型行为的责任承担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并不足以弥补现行著作权法的缺憾。本文通过对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分析,论述了建立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全文约4万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作概括性介绍,并介绍国内外立法现状。间接侵权责任是与直接侵权责任相对而言的,是指以间接方式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传统上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类型。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经过数十年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各自的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美国版权法更是通过1984年的SONY案、2001年的Napster案、2005年的Grokster案逐步确立了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制度的适用。不同国家之间虽具体制度内容有所出入,但总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检讨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在这方面,我国无论是理论探索或司法实践都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二部分对间接侵犯著作权制度的制度价值进行评述。间接侵犯著作权制度在数十年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因应实践需求,由一开始寓于传统侵权责任制度之中,到现在成为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关键制度,其制度价值逐渐凸现。这一价值演增过程反映出间接侵犯著作权制度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特殊的重要性,而这一价值演增过程经过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的解读显示出十足的正当性。在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手段大量应用于作品使用、传播过程的今天,间接侵权行为主导了对著作权人的侵害行为。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或方便,通过这种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创造了充分条件,甚至诱使直接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与其说直接侵权人利用间接侵权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不如说间接侵权人利用直接侵权行为获取了大量不当利益。间接侵权人具有规模性、组织性,且大都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由间接侵权人独立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仅具有合理性,也能够使被侵权人的受损利益迅速有效地得到弥补。间接侵犯著作权制度是高科技条件下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优选方案。第三部分论述了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的特殊性。间接侵权著作权责任体系与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相比,在责任结构和责任承担上存在着特殊性。从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的关系上看,直接侵权行为依附与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上。从间接侵权行为的作用上看,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损害后果起到主导的作用,直接侵权行为的作用是包含在间接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之中的。而间接侵犯著作权制度与传统侵权法中的辅助、教唆侵权行为制度的差别是源于间接侵犯著作权制度在制度结构上的特殊性。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不仅对权利人权利受损的损害后果起到主导作用,而且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性。责任结构上的特殊性直接导致了责任承担上的特殊性。与传统侵权法共同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是,首先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权利人应当可以独立向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要求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前提。其次,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就损害后果的全部承担责任。再次,在类似“舞厅”的环境中,经营者如果明知在其管理范围内存在侵权行为,不予制止而从中牟利,应当允许替代责任规则的应用。第四部分讨论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的制度架构。我国的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应当以网络环境为其主要视野,以规范利用网络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有效补偿权利人受损利益为立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应当采高度客观化的过错责任原则。在间接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证明上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作为时没有主观过错。另外必须构建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的免责体系,以进一步实现权利人和间接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该责任体系包括向公众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直接侵权行为形成了帮助作用的,如果其产品或者服务主要被公众用于非侵权用途的等六项。间接侵犯著作权责任制度应当针对不同的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使直接侵权人、间接侵权人、最终使用者几方合理地承当各自的民事责任。根据间接侵权著作权责任制度,权利人可以要求间接侵权人就所涉受侵害权利范围的全部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间接侵权人在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补偿部分损失;权利人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在直接侵权人所涉受侵害权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直接侵权人和最终使用者来说,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原则上与一般侵权人无异,应就其所侵犯的权利范围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使用者的责任在一般情况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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