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英美国家已经进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体现,新合伙企业法已经在2007年6月1日颁布,新合伙法对旧合伙法做了很多修改,可以说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等方面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但是新合伙法对于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的相当粗放,新合伙法增加的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说是对国外制度的借鉴,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简单和粗犷的制度能否适应新形式的需要。新合伙法中享受到了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在一定程度难以实现自己得债权,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说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免除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实现,因为本身合伙企业就没有公司完善的相关制度,比如说,资本维持制度,那么就很难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相关问题。从以上分析和总结,我们在剖析和研究我国现行合伙法中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来进一步讨论如何平衡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并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国情,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提出一些能够可行的建议,以及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目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作为起点和根源,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具体的应用到实践中去,使我国的合伙企业能够更好的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