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研究

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研究

论文题目: 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中国古代史

作者: 祁琛云

导师: 张德宗,苗书梅

关键词: 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司法复审

文献来源: 河南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审刑院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与大理寺一起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一定程度上,审刑院是长期以来封建统治者慎重刑罚精神制度化的产物。本文拟从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审刑院的司法复审程序和职责、审刑院官员的选任及管理等方面对其作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前面已经提到,审刑院设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大致有四种:其一,中国传统的慎刑精神和宋初统治者重视刑狱的治国思想是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其二,详审刑狱是其设置的直接目的;其三,限制宰相司法权是其设置的重要原因;最后,宋初司法改革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审刑院制度的沿革主要表现在其院址的变迁及机构的增损上。 第二部分:审刑院的司法职权、司法程序及相关职责。审刑院作为司法复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复审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北宋前期形成了以审刑院为核心的司法复审程序,该程序包括地方疑狱的上奏、中央司法复审机构对疑狱的复审及皇帝亲决和百官集议三个部分。除了复审奏狱外审刑院还承担一些与法律相关的职事,如编修法律、实施行政法令、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和赦降诏书的审阅工作等。 第三部分:审刑院法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审刑院长官的选任体现了重资格的原则,出任审刑知院的官员或官品颇高或名重天下,但多数人缺乏执法经验,其司法作用并不明显。与长官相比,审刑院属官的选任特别强调其执法能力,北宋前期,审刑院属官主要是通过“试刑法”选拔产生的。在法官管理方面,重点考察了中央法官的任期、奖罚及禁谒等制度。 余论,从整体上简要地论述了审刑院在北宋前期的地位和作用。

论文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北宋前期审刑院创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

(一)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创置及产生的背景

1、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创置

2、北宋前期审刑院产生的背景

(二)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演变及废除

1、北宋前期审刑院的演变

2、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废除

二、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司法职权、司法程序及相关职责

(一)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司法职权

(二)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司法程序

1、北宋前期审刑院司法程序概述

2、北宋前期以审刑院为核心的奏狱复审程序及其演变

(三)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相关司法职责

1、编修法律

2、行政法令的实施

3、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出任试官

4、参与赦降诏书的审阅等事务

三、北宋前期审刑院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

(一) 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选任制度

1、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的称谓与编制

2、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的资序

3、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的相关问题

(二) 北宋前期审刑院属官选任和管理制度

1. 北宋前期审刑院详议官选任制度

2、北宋前期审刑院详议官等中央法官的管理制度

余论

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5-07-28

参考文献

  • [1].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D]. 田志光.河北大学2008
  • [2].北宋审刑院研究[D]. 邢星.西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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