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举证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法律学术界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理解与适用。而由于对举证责任制度研究的落后于其他先进的国家,我国在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规定也存在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首先,作者在本文中从对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解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以及法律性质等作了探讨。指出举证责任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有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败诉危险负担说能够真正揭示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举证责任概念的科学表述是:当事人负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如在这一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其负担败诉风险的责任。其次,在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进行总结和评价后,作者认为罗森伯格的规范说从法律规范入手探讨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对事实的分析纳入法律要件的范畴之中,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此外,作者还提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最后,作者对我国目前关于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规定作了剖析,指出其的不足之处,并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上对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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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第2章 举证责任的概念2.1 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2.1.1 英美法系中的举证责任分层理论2.1.2 大陆法系中的举证责任双重性2.1.3 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概念的比较2.2 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含义的理解2.2.1 举证责任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含义2.2.2 我国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及联系和区别2.3 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2.3.1 法学界对举证责任性质的不同观点2.3.2 败诉危险负担说揭示了举证责任的性质2.4 举证责任概念的表述2.4.1 举证责任概念的初步表述2.4.2 举证责任中的时效问题2.4.3 举证责任概念的科学表述第3章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3.1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历史发展3.1.1 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3.1.2 中世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3.1.3 消极事实说3.1.4 推定事实说3.1.5 基础事实说3.1.6 法律要件分类说3.2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新发展――反规范说3.2.1 危险领域说3.2.2 盖然性说3.2.3 损害归属说3.2.4 反规范说不能称为基本的举证分配理论第4章 分配举证责任的必要性和分清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4.1 分配举证责任的必要性4.1.1 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4.1.2 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4.1.3 诉讼效益的要求4.2 分清举证责任分配对诉讼实践的意义4.2.1 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4.2.2 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第5章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思路和原则5.1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思路5.2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5.2.1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按照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5.2.2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举证责任倒置5.2.3 既无法律规定有无司法解释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5.2.4 依经验法则来确定哪些事项无需举证——举证责任的免除第6章 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及完善6.1 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及评价6.1.1 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现状6.1.2 对举证责任分配现状的评价6.2 我国举证分配制度的完善6.2.1 完善法律制度6.2.2 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6.2.3 确立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6.2.4 坚持法律规定优先确保举证责任分配合法第7章 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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