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清算的具体承担者,而又是法律制度中的特殊法律主体。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入手,阐明破产管理人应采破产受托人的理论,笔者建议,要改变我国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的理论,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本理论基础,能够更加合理地设计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监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都有了较为坚实的理论依据。在此框架下,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更具独立性,破产清算的目标更加明确,民事责任更加具体,对其监督更有依据。以破产受托人的地位设计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必定是职业化的,市场化的,有利于培育我国的职业破产管理人,有利于建立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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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一、破产管理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一)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二)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特征(三) 破产清算组的弊端(四) 研究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意义(五) 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1、代理说2、职务说3、破产财团机关说4、英美法系的破产管理人信托制度(六) 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二、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免(一) 破产管理人之任免方式1、主要国家对破产管理人任免的不同规定2、我国对管理人任免的规定(二) 破产管理人的任免资格1、积极资格方面2、消极资格方面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监督(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二)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四、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一) 诚信义务的一般理论(二) 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内涵(三) 破产管理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形态1、谨慎义务之违反2、忠实义务之违反五、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一) 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二)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三) 破产管理人的免责事由1、固有的商业风险2、公司董事经营管理瑕疵造成的风险3、法院禁令造成的风险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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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破产程序论文; 管理人论文; 民事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