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文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贪污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它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所以,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构成处于何种地位,非法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若存在,其存在的依据是什么?理论上众说纷纭,从未形成一致见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及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对行为的定性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经济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对大量明显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害财产行为之所以不能定罪,往往都是因为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的问题上认识不统一,造成执法困难。另外,运用何种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是当前实务界较为困惑的问题。因此,理论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无疑会大大便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对于使法律的精神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但遗憾的是国内大多数学者对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论述则是就罪论罪,对刑法中众多该类问题而言,此论证方法难免捉襟见肘。能否找到一个统而贯之的论证角度,对该类问题给出一个极具说服力的交待,显然已成为理论界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论述非法占有目的时分为如下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国外刑法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涵义进行归纳与评析,从而界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涵义与特征。再对其与相近概念的分析,彰显非法占有为目的规范含义。域外刑法中大陆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形成了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折衷说是通说。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更侧重于从“永久性”和“剥夺”的角度来理解。我国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形成了“意图占有说”、“侵犯占有权说”、“意图改变所有权说”、“不要说”、“不法所有说”、“非法占有说”和“非法获利说”等几种观点,其中“意图占有说”为理论界的通说,不过近年来,后几种学说也变得非常有力。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不法(非法)所有权说”,但应修正其含义。所以,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指行为人在非法形式或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形下,意欲排除占有人(包括非法占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支配权,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是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经济侧面;前者的机能主要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不可罚的一时盗用、诈骗行为,后者主要是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主观性、排他性、利用性等几个典型特征。然后,在此基础上厘清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占用目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非法占有与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一时使用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的目的概念的区分。从而更加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第二部分首先从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进行考察,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定目的和主观的超过的违法构成要素。然后对其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分则的存在范围和作用、类型进行分析、解读,从而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理论上提供正当根据。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一样是心理构造和规范构造后的产物,法占有目的心理构造内容,是积极地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占有目的的规范构造就是违法性意志。既然心里事实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对意志态度起导向作用,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使行为人反法规范的人格更加鲜明,而故意又是法律构造的产物,所以应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故意之中。但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是一般目的或特别目的有争议。国外德国刑法把目的犯分为断绝的结果犯与缩短的二行为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目的犯的认识有“犯罪目的说”、犯罪动机说”、特定犯罪目的说”,者赞成特定目的说,即犯罪目的是超出故意中的一般意欲的特别意欲。目的犯之目的是否是构成要件要素,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有过争论。客观违法性论仅将法律评价与规范的客体限于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将人的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中,因而,该理论受到众多人的质疑。主观违法性理论在考察行为之违法时,纳入主观视角,将主观要素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更为全面的违法性理论。因此,现在国内外刑法理论认目的犯的目的既是主观的违法要素,也是主观的构成要素。当然,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的目的的一种,同样具有该种性质。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特定犯罪的主观要件要素,它即表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可见,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定目的和主观的超过的违法构成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广泛存在于传统财产犯罪、经济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中,它对犯罪对象的解释作用、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作用和犯罪类型的划分功能。它可以分为典型的法定目的犯与非典型的目的犯、明文式的目的犯与包含式的目的犯。第三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该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推定含义及运用为切入点,阐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基本理论是行为、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运用推定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贷款诈骗罪中、票据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中等罪中实务分析。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概念、认定原则等概述出发,研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在各罪中对行为定性的影响,为各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提供依据。为司法实践法官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内涵与价值: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探析
  • (一) 域外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 1. 德日刑法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三种理解
  • 2.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 (二) 我国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论争及评析
  • 1.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 2. 对各种学说的争议之评析
  • (三) “以非法占有目的”涵义之界定
  • (四) “以非法占有目的”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1. 厘清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占用目的”的界限
  • 2. 民法上的占有与刑法上占有
  • 3. 非法占有与非法占为己有
  • 4. 非法占有目的与一时使用目的
  • 5. 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的目的
  • 二、存在与意义:“以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地位探析
  • (一) 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考察
  • 1. 犯罪目的与故意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定目的
  • 2. 非法占有目的规范体系: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的违法构成要素
  • 3. 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素地位之价值分析
  • (二) “以非法占有目的”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地位探究
  • 1.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在刑法分则的存在范围
  • 2. 非法占有目的在分则中的作用
  • 3. 以非法占有目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分类
  • 三、规范与事实:“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适用
  • (一) “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 1. 刑事推定的涵义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
  • 2.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本理论
  • 3. 几组典型个罪中的“以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实务分析
  • (二) “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 1、“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概述
  • 2、典型各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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