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民参政是指农民通过某种参与方式和途径,表达自身愿望、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的行为。无论是从参政的国际国内发展要求上看,还是从农民阶级的壮大发展前景上看,农民参政权的实现,或者说农民参政权平等的实现都成为了目前国家发展上的重要课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多数,在国家的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前提下,农民的参政权理所应当摆在重要位置,但现实情况是,在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的地位往往是城市的附属,农村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材料,农民的地位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虽然同为公民,但有明显的差距,即使是在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参政权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别于城市人的不平等待遇。参政权作为公民政治权利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具有无法代替的重要意义。参政权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这种意义上讲,作为公民在权利的行使上就不应该存在农民、非农民的身份之别,根据身份而享有、行使不平等的参政权,只要是国家的公民就应享有普遍的参政权,无特别的限制或者特权之说。没有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就变成强权,国家权力离开了监督就不能保障其合法合理性实施,参政权就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赋予国家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