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而且比较复杂的罪名,其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因此,全面、系统地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探讨、分析了该罪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国内学者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所持的几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过失犯本罪的定义为“过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间接故意犯本罪的则定义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同时,这部分还着重分析了本罪的含义和论证了本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第二部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难点问题分析,为本文的重点,着重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归属于单位的条件;污染犯罪中业务过失的判断标准;重大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根据污染犯罪的特性,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处理至关重要,因此进而着重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思考。第三部分是本罪的司法认定。这部分主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之间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便于司法认定。第四部分是本罪立法的缺陷和应对之策。这部分主要对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本罪:一是建议针对环境要素的不同分别立法,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解细化;二是建议确立过失危险犯;三是吸收环境法制发达国家的理念与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