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的个人的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里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各个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在我国是一个相对陌生而又模糊的概念,还有隐私在我国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个人信息内容的界定和与隐私权的区别非常重要。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明确界定非常重要。在立法层面上,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根据信息时代的发展适时的建立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范。《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在没有前置法律的支撑下,给其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发现其立法之中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自己的拙见。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内涵和范围的界定。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概念难以界定,且分歧较大,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不便。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自己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解。其次通过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评析各构成要件的界定从而完善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再次,通过借鉴相关典型国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模式,阐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通过比较考察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缺失和不足。最后指出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足,提出对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拙见。